广州柳州,一男子网购某知名品牌婴儿奶粉时,看到原本要买的该品牌奶粉,3罐只需2块钱。为图便宜,下单数高达850单,花费了1700块钱。网店发现单价标注错误,未与男子沟通,直接选择虚假发货,以订单异常为由,直接让平台退款。男子不服,将网店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发货。
事发当日,刘先生认为自己婴儿奶粉快吃完了,如同往常一样,给自家宝宝在某网店订购几罐某知名品牌奶粉,因为内含益生菌,宝宝喜欢喝。打开网店后,令他感到意外的是,以前每罐300块的该品牌奶粉,竟然变成了买3罐只需2元。
刘先生感到很吃惊,便反复查看网页,核实店铺真伪,确认毫无问题。他觉得应该是商家标错价了,想着能占多少是多少,便直接下单850,支付费用1700块钱。
当初下单时,他便想到:如果商家真发货,自然是开心的;如果不发货,商家也会给自己些许补偿,自己应该不会吃亏的。令他意外的是,商家未与刘先生沟通,系统直接显示已成功发货。
刘先生有些懵圈,很快清醒过来,觉得自己成功淘到宝了,显得非常的兴奋。
好景不长,两天后,系统则提示刘先生已签收订单,而实际上刘先生见都没过,自己所订的商品。经查询得知,订单签收的位置是在广州,而不是刘先生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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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觉得,商家并未实际发货,而是虚假发货,属于违背诚信行为。他向购物在平台投诉商家,要求商家重新发货。
而商家则称,刘先生是黄牛党,通过非正规下单方式来非法获利,让平台退款处理此事。之后,平台顺应商家要求完成退款。
刘先生没有成功捡到漏,感到很气愤。之后便把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
法庭审理期间,商家未出具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以缺席审判为由,判决刘先生胜诉,要求的商家赔偿刘先生损失70多万块。商家对此不服,直接上诉。
对此,很多网友非常熟悉,按照正常人的想法,商家在法庭上主张重大失误,基本上是不会输的。
为什么商家会输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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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出售商品,属于要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作为要约人的商家,在网上挂出商品,内容明确,价格确定,等待消费者下单。而刘先生恰好下单,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均要受到该合同约束。刘先生支付价款履行义务,商家应当了履行发货义务。
2、商家已在网络上提示发货,后又在异地擅自以刘先生名义收货,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商家已经在平台系统上提示已经发货,意味着商家已经认可该订单合同,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同时,刘先生也按照订单的价格支付了价款。
但是商家中途以刘先生的身份签收,实际上刘先生并未同意,也没有收到货。商家履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中途非法签收,明显是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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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家未出庭提供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虽然商家认为刘先生的奶粉订单属于重大误解,但其未出庭答辩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以商家缺席审判为由,判决刘先生胜诉,要求商家赔偿刘先生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4、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为90日,商家未在该期间内主张重大误解的,承担败诉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商家自接受订单后,便知道这是由于商家定价时操作失误,造成的价格不当。当刘先生下单后,商家先虚假发货、再不出示答辩状,还缺席一审庭审,如此操作下来,时间已超过90日。
商家的行为已经超过90日的除斥期间,无权再行使撤销权,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商家的上诉诉求。
最后,本案提醒我们,若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而不是异想天开的骚操作,导致自己承受着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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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