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于德州某中学的一起事件

一名同学遭受同伴踹打后受伤

后因各方担责纠纷诉至法院

近日这起事件纠纷有了初步结果

事件起因

事发时,王某与陈某均属莒镇中学八二班同班同学,二人平日学习生活中关系尚可。

在一个课间,王某拖欠陈某现金20元,王某答应给陈某去接水,但又反悔,于是将水杯摔在地上,同时辱骂陈某。

随后陈某踹了王某一脚,导致王某碰到教室后门的玻璃上,玻璃划伤王某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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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花费情况

事故发生后,莒镇中学学校教师将王某带到最近医院进行包扎,并通知双方家长。

后王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337.62元;

8个月后,王某再次前往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737.9元。除住院外,王某在山东省立医院的检查、治疗、康复、换药等共花费医疗费12976.45元;在禹城市人民医院换药花费94.88元,共计13071.33元;在山东省立医院门诊处、山东省齐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齐天药店购买药物共计1819元。

山东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高博法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之损伤达不到伤残程度,评定营养期60日,护理期12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

在王某第一次住院期间,陈某母亲支付了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21337.62元,并在王某第一次住院期间交给王某方伙食补助费800元,合计支付给原告王某22137.62元。

另查明,莒镇中学与保险公司之间签有保险合同,同时在投保清单中,列明原告王某在内的736名学生个人信息。

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系侵权纠纷,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未尽合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莒镇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且本案事故发生在学校教学活动的课间,王某与陈某因接水而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的发生,行为存在一定持续性,学校老师对该纠纷的发生未及时发现和组织,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在课间因接水问题与被告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冲突,陈某将王某踹倒,其主观存在故意,其行为与原告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根据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故被告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平日里与陈某之间为朋友关系并有微信转账往来,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同时王某在与陈某发生口角后未能冷静处理,第一时间应报告老师,避免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其对自身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本案责任划分为:

莒镇中学承担50%责任,陈某承担40%责任,王某承担10%的责任。

因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陈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莒镇中学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应由被保险人莒镇中学承担,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学校作为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专门机构,应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可能存在的校园管理漏洞,不断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进一步完善对教师岗位职责及其他日常管理机制,尽最大努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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