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男子陪儿子到国外留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就入了当地国籍,此后男子回国时拿着外国人入境卡被查,当地派出所依法注销了男子的户籍,男子认为,自己只是陪儿子去上学而已,即便入了外国籍也不能注销户口,于是将户籍部门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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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先生是一家大型公司的董事长,年过五旬,而且在这家公司缴纳社保已经19年了,事发前,自己的儿子要到加拿大留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来往两地,纪先生便加入了加拿大籍。

一次回国的时候,纪先生拿着外国人入籍卡在出入境部门登记,回国的理由是要到常住地居住,获批后,纪先生顺利回了国。

可是,一段时间之后,户籍部门联系到了纪先生,表示你已经入了加拿大籍,所以要注销你的户籍,纪先生当即就提出了质疑,表示自己是中国人,但是最终自己的户籍还是被注销了。

无奈,纪先生认为户籍部门做出的强制注销程序违法,于是便将户籍部门告上了法院,要求恢复自己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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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纪先生提出了几点意见。

第一,无论是按照《国籍法》还是《居民身份证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己的这种情况需要强制注销户籍,所以注销程序并不合法。

第二,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而不是强制注销原告户口,应该允许恢复户口。

第三,混淆了国籍和户籍的关系,户籍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对常住人口信息的管理,原告虽然是外国籍,但是原告作为当地常住人口,理应纳入常住人口的管理,不应该强制注销户口。

第四,强行注销户口,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尤其是自己已经缴纳了19年的社保,自己大半辈子都在当地工作,给当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马上就可以退休了,现在却什么都没有了。

第五,户籍部门给了告知书当天就注销了我的户籍,导致我根本没有时间去办理社保、车辆和股权的变更,所以这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该撤销。

对此,户籍部门也给出了几点反驳意见。

户籍部门表示,首先,《户口登记条例》并没有规定外国人居留中国应进行户口登记,对于纪先生要求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户籍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按照《国籍法》的规定,自纪先生入籍加拿大时,中国籍就已经自动丧失了。

所以,在纪先生入籍加拿大时候,应该主动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其次,户籍部门在做出注销之前,通过电话、短信、面谈多种方式联系纪先生表示要为其注销户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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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户政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已加入外国国籍未申报注销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注销其户口,并不以通知为前置条件。因此,即便纪先生明确不同意注销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注销被答辩人户口的行为并无不当。

第三,纪先生为当地做出的贡献我们不予否认,但是,如今其作为居留中国的外国人仍然可以依据中国的法律享有和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符合条件的也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永久居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先生已经加入加拿大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故该户口登记情况已与事实不符,理应被注销。

从告知书内容来看,在户籍部门告知纪先生十五日内到户籍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纪先生当即表示了明确拒绝,于是户籍部门当场对其做出了注销户籍的决定,该决定并未违反期限的要求,所以不属于程序违法,据此驳回了纪先生的诉求。

此后,纪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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