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5月30日上午9:20分,王某诉滨海县公安局,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及复议纠纷一案开庭,原告针对被告恶意捏造虚假的证据组合,即非证据链,直接拆分一一独立归纳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

一、第一组证据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王乃兵的陈述,被告单方面又重新做的,不是当时所见的,被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故,严峻违反法定程序,对三性不予认可。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2)滕远询问笔录中陈述的经过,三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寻衅滋事,并根据陈述的事实经过可知,不存在殴打滕远、韩栋、王海波三人的情况;

对第一组证据关于证据2中韩栋和王海波的询问笔录三性不予认可,特别是王海波陈述的经过,即从26页第一行至第十行,陈述,因原告走路就开始报警,至第十四页称“用拳打了我脖子部位一拳,这时候我还在继续拔打110。”被告把原告当着是王海波抱在手里哭闹的三岁小孩子,严峻反映被告内部官员腐败,掌伞护鬼的事实!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3)张涛金的证人证言三性不予认可,结合原告调查收集的张涛金的同事录音、法院门前的监控,恰恰证明被告伪造证人证言的事实。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4)检查笔录三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在面对镜头拍照时的韩栋奸笑的表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充分证明被告掌伞护鬼弄虚作假的事实。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5)中的医院诊断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中的劳动争议相关材料三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被告严峻阻碍原告劳动争议维权的事实;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6)视听资料,因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注明制作人等事项,且原告依法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仍旧没有在庭前3日完成举证,足以证明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二、第二组证据质证意见

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1)受案登记表,三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性不予认可,结合被告综合调查报告,及原告举证的证据(1-5)恰恰证明被告掌伞护鬼利用捏造的殴打三人虚假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慑原告的事实;

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三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被告腐官掌伞护鬼的恶劣行为,严峻侵害原告人身权利的事实;

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4)综合调查报告,三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因抖音曝光苏盐公司,被告针对王海波的询问笔录,断章取义,即,根据王海波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第26页第13行-14行)“用拳头打了我左侧脖子部位一拳,这时候我还在继续拔打110报警。”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充分证明被告捏造虚假报告

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三性不予认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神打击,原告看都不看,所有材料一律拒绝签字,且在办案区不停地呐喊,“放我出去,没有打人,21号还要开庭呢,我是被陷害的...”可是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中证据6调取证据通知书,三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被告颠倒黑白,将法院门前发生的结伙寻衅滋事事件,当着原告未经许可进入企业内部寻衅滋事,违法调取与案件无关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非证据,结合原告举证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严峻阻碍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权的事实。

对第二组证据中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三性都不予认可,恰恰证明被告在捏造虚假的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