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晚,山西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公布一则“关于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及敦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里称,近期,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破了朔州生殖医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经查,2021年以来,朔州生殖医院在朔州市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公布虚假广告诱骗患者就医、夸大患者病情、肆意加价收费等非法经营活动和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安机关已逮捕15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据6月2日天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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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虚假广告诱骗患者就医、夸大患者病情、肆意加价收费,此类涉及医疗机构的非法经营活动并不少见,令人深痛恶绝,对此,有关部门也曾多有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有意作出错误诊断属于民法上的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进行某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山西朔州市警方的通告,朔州生殖医院在朔州市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公布虚假广告诱骗患者就医、夸大患者病情、肆意加价收费等非法经营活动和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案件还在侦查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关涉案人员将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据报道,自成立以来,朔州生殖医院曾因虚假广告,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疗效保证等问题被当地相关部门多次处罚,可谓是屡教不改。令人惊奇的是,朔州生殖医院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金仅为3万元。据该医院2021年财报显示,其2021年社保缴纳人数为0。

根据《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治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当然是可恶,人们也不禁要问,医疗机构的非法经营活动胆从何来,难道平时该有的监管形同虚设?有没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非法经营活动,相关评审又是如何过关的?

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据报道,卫生健康部门还将把民营医疗机构的质量治理纳入整体国家质控体系,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质量信息的分析,对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质化治理等。

相关意见是明确的,只有将规定落到实处,平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综合监管,才能少些“夸大病情、强迫交易”之类的伤天害理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