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南关法院立足区域实际,设立金融案件专业执行团队,通过专人办案、集中执行、加大力度等方式提升金融案件执行质效,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近日,南关法院执行局执结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帮助金融机构追回欠款2141.98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王某、汪某、张某、某参茸公司向某村镇银行两次贷款共计2000万元,某参茸公司以某写字楼作为担保财产,并两次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某村镇银行对该写字楼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未能如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村镇银行将两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因标的额不同,两件案件分别由长春中院和南关法院管辖。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南关法院执行局发现,某参茸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还涉及其他诉讼案件,且该写字楼被该法院首轮查封。

一边是首封法院,一边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到底哪家法院能够优先执行呢?根据《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南关法院商请深圳法院移送案件处置权,将被执行人某参茸公司名下建筑面积3715.88平方米的写字楼进行司法拍卖,并以2141.98万元成交。

拍卖成交后,于卓识法官、法官助理刘梦琦多次去现场与写字楼的承租企业协调腾迁事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顺利将写字楼交付给买受人。

为了方便某村镇银行领取执行款项,省去长春中院和南关法院之间的案款流转手续,经请示长春中院,同意由南关法院执行局将分属两个法院的案款一并向某村镇银行发放。近日,南关法院执行局一次性向某村镇银行发放2141.98万元案款,某村镇银行为表感谢,于6月2日向执行干警送来锦旗。

近年来,南关法院将提升执行质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下一步,南关法院将继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