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杨文明 罗嫒龄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周安排其子赵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的大山包镇某村,用挖机挖了四个约1米至1.5米宽、6米深的洞分别卖给他人采挖玛瑙石,共获利27060元。后被告人赵某周被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70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周已上缴非法所得及罚款。犯罪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提起公诉。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及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周、赵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挖洞给他人开采玛瑙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周系主犯,赵某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人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赵某周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赵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赵某周犯罪所得27060元,由昭通市昭阳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发地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自然保护区内的大山包湿地于2004年12月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云南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颈鹤的越冬栖息地和集散地。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盗采区域的植被,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毁损,造成水土流失、山体盗洞区域塌陷等地质隐患,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环境修复的难度和成本。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显示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环境的决心,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