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找保洁大姐给其家做卫生,不曾想两双刚买不久的价值700元的鞋子被保洁当垃圾给扔了,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女子选择了报警。
王女士平时上班比较忙,家中的卫生都是靠定期找家政公司派来的保洁来维护,事发当日,保洁李大姐像平常一样来王女士家收拾卫生。
李大姐先将室内擦得窗明几净,物品摆放得整整齐齐,而后将收拾好的垃圾准备带出去丢掉,在关上王女士家房门时,发现其家门外还有一个垃圾袋,想着可能是王女士自己收拾的垃圾,凭着职业操守,便一块儿给带下去扔了。
等王女士回家后发现门口的袋子里自己的两双刚买不久,才穿过一次的准新鞋不见了,赶忙联系李大姐。
李大姐表示看到了门口的垃圾袋,但以为是垃圾,没有打开查看,直接扔到楼下的垃圾桶了。
王女士听后急忙冲到楼下,在垃圾箱里翻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鞋子,将情况告知李大姐说鞋子找不到了,看看一起商量赔偿的问题。
王女士表示这两双鞋才买了不久,一双320,一双380,算是准新鞋,看保洁也不容易,就赔一双鞋的钱就算了,按照最低的320算。
李大姐一听就犯难了,这相当于白干3天啊,便打电话求助了调解员帮着说和说和,看看能否免费帮李女士在收拾2次卫生来弥补丢鞋的损失。
调解员跟随李大姐来到王女士家,就丢鞋的损失进行协商,王女士本来就有种怀疑,怀疑李大姐表面上说把鞋给扔垃圾箱了,实际上自己偷偷藏起来拿回家也不一定。
这一看李大姐还找来了帮手,火气就不打一处来,直接就拨打了报警电话,鞋本身不值多少钱,但争得是一个道理。
谁知一番折腾下来,王女士还是没有找到鞋子,可是介绍方和李女士都不愿赔偿,无奈,王女士只好报了警,并请来了调解员。
王女士对警察和调解员表示,李大姐扔鞋的事后,应该能感觉到袋子里装的物品是鞋子,这跟普通垃圾是有区别的,作为一个专业的保洁,这一点都区分不了吗?为什么不事先跟我确定一下里边装的物品需不需要就擅作主张给扔了?
再者,为什么自己楼把垃圾箱都翻遍了,别的垃圾都在,为什么单单鞋子不见了?
李大姐则回应称,当时确实大意了没有打开垃圾袋检查里边装的是什么,也没有询问王女士还要不要,就以为是王女士放在房门口外侧边上普通垃圾,就顺手给扔了,谁曾想好心办坏事儿,再者,王女士下楼翻找垃圾箱没找到鞋子,不排除这期间被其他人捡走。
警察一看就这么点钱的鞋的事儿,还来打电话报警,占用司法资源,便对李大姐表示,既然房主说两双鞋赔320元,也还是可以接受的,你们好好配合调解员协商解决,便收队离开了。
调解员询问王女士是否能让李大姐以劳务的方式替代赔偿,王女士表示已经失去了信任,打算换其他保洁,所以赔偿320元也是考虑了李大姐的情况,并没有讹人的意思,只是底线要求。
李大姐一看王女士如此态度,也不好再坚持,便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转给了王女士320元。
事后,网友们对此褒贬不一,有的主张也没多少钱的东西,再说了王女士将鞋放在门口还用垃圾袋装着,李大姐的操作符合常规啊,这不是正常吗?
还有的表示,就算是垃圾,李大姐也应当打开袋子看一下,或者询问一下房主该如何处理,而不是私自处分,所以应该赔偿。
可以说,网友们站在不同的角度都说的很有道理,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该案呢?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大姐是否意识到该垃圾装的是鞋子?如果意识到是鞋子,其在扔掉之前应当事先询问王女士,征得同意后才能处置,否则应当承当一定的过失责任。
那么王女士主张两双鞋折价320元赔偿标准是合理的,因王女士本人在处理鞋子的过程中也存在过失,其将鞋子放在垃圾袋里就算了,还摆放在房子门口外侧走廊,按照谨慎理性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双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进行分担。
其次,如果李大姐没有意识到垃圾袋中装的是鞋子,而仅仅以为就是普通的垃圾,其尽到了谨慎理性的注意义务,那么李大姐在本案中无过失,其处理垃圾的行为符合常理和一般习惯。
无过失,则无责任,具体本案而言,李大姐按此种假定条件不需要赔偿王女士,协商后给王女士赔偿的320元按照赠与处理,已转帐的无权要回。
第三,如果李大姐确实如王女士所想,假借扔垃圾之名,行盗窃之实,因金额过低,是违法行为但不认为是盗窃罪,而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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