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了10起云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副院长向凯介绍,5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8250件,先后有23个案例及裁判文书在全国获奖。目前,全省已形成以云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昆明环境资源法庭、38家基层法院为主的“1+1+38”的环资案件审判组织体系。

同时,全省法院通过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修复方式,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执行机制。5年来,全省法院判令侵权人增殖放流鱼苗622691尾,异地补种树木24574株,支付生态赔偿金584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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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

埋设暗管向螳螂川河道偷排污水

纸业公司股东被追责

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纸业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向金沙江螳螂川河道直接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海、李某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无法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某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某纸业公司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刺破公司面纱”——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本案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并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宗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内部治理,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外来物种“红火蚁”入侵繁殖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当地生态和生物安全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公园人行道周围、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工作职责,但某镇政府未采取有效的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的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故某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中,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甚至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治了辖区内“红火蚁”的繁殖蔓延,保护了当地的生态和生物。

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采玛瑙石

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周安排其子赵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大山包镇某村,用挖机挖了四个约1米至1.5米宽、6米深的洞分别卖给他人采挖玛瑙石,共获利27060元。后被告人赵某周被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70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周已上缴非法所得及罚款。犯罪后,两被告人投案自首。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提起公诉。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周、赵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挖洞给他人开采玛瑙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周系主犯,赵某系从犯。法院判决,赵某周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赵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赵某周犯罪所得270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以来,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该案案发地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盗采区域的植被,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山体塌陷等地质隐患,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环境修复的难度和成本。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有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古村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司法之力织密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之网

普洱市景东县某镇梁家组传统村落(以下简称梁家组古村落)始建于清代,南北宽约600米,东西宽约200米,内有祠堂、梁家大院、吊脚楼、古戏楼等,全组85%以上居民仍保留原有的建筑风格,属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国家级传统村落。2021年6月,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梁家组古村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坏、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环境。同年7月9日,某镇政府书面回复已落实整改。同年11月7日,景东县检察院联合景东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时发现,该村落仍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景东县检察院遂向跨区域管辖的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景谷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与双方充分沟通、协调,督促某镇政府对梁家组古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某镇人民政府针对人民法院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因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并作出书面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本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对传统村落管理保护的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及文化精神的宣扬,通过司法之力织密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之网,为留住美丽乡愁、赋能乡村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文 云南高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