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兽类(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22号
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进一步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兽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兽类)人工繁育场所的新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对饲养单位日常管理的指导中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保护中心(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兽类(试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兽类(试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兽类)人工繁育场所选址和布局、设施管理、人员管理、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和行政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兽类)人工繁育场所的新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饲养单位日常管理的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CJJ 267-2017 动物园设计规范
CJ/T 115-2017 动物园安全标志
CJJ/T 237-2016 园林行业职业技能标准
CJJ/T 263-2017 动物园管理规范
LY/T 1291-1998 活体野生动物运输要求
LY/T 1563-1999 陆生野生动物(兽类)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
LY/T 2499-2015 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
LY/T 2806-2017 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
LY/T 3111-2019 动物园陆生野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通则
LY/T 3214-2020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
LY/T 2279-2019 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展示类动物 Exhibition wildlife
指用于开展饲养繁育、公众教育、观赏等活动的陆生野生动物。
3.2动物卧息投影面积 Animal bedding projection area
指动物卧息时,体长(吻端至尾根)和肩高的乘积。
4 选址和布局
4.1 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有稳定的水源、能源,道路交通便利,无污染的区域。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道路直线距离不小于1千米;
2) 距畜禽饲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不小于3千米;
3) 距生活饮用水源地、无害化处理场所 、生物安全处理场所不小于5千米。
4.2 不应在下列区域选址:
1) 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
2) 居民区、农村宅基地、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1千米范围内;
3) 生态公益林地、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
4) 受洪水或山洪威胁,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区域。
4.3 应布局合理,符合设计理念,结合地势,满足饲养目的和管理要求。
4.3.1 设置饲养区、疫病防控区和管理区,展示类场所应有公众教育区。
4.3.2 饲养区和疫病防控区之间宜保持100米以上的直线距离。
4.3.3 公众教育区与饲养区相邻,与疫病防控区之间应设置隔障。
4.3.4 疫病防控区排污(水)系统应位于饲养区下游区。
4.3.5 具有捕食关系的物种圈舍应不相临,或圈舍之间设置隔障。
4.3.6 饲料运输路线与垃圾运输路线不能交叉。
5设施要求
5.1饲养区
5.1.1 圈舍
5.1.1.1 圈舍的朝向,应满足采光、通风要求。
5.1.1.2 圈舍空间大小应与动物种类、习性、数量相适应,满足动物生活、繁育、展示等需要。
1) 展示类动物圈舍应参考CJJ 267-2017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圈舍条件参考附件1。
2) 非展示类动物圈舍面积不低于该物种成年个体最大卧息投影面积的10倍,保证动物基本活动需求。圈舍条件参考附件1。
5.1.1.3 圈舍围护设施构造分围墙、围栏、围网、围壕、水体等。
1) 围护设施构造应符合饲养动物种类特性、饲养目的要求。
2) 围护设施建筑材料要坚固耐用、无毒无害,高度、栏杆间距、围网丝径、网眼大小和形状等符合动物种类、个体特性要求,应阻止动物逃出或其它动物进入。
3) 展示类动物圈舍与公众教育区之间,根据动物特性设置隔障。隔离栏等隔障与动物围栏之间最小宽度不小于1 米;壕沟设计技术参数参考 CJJ 267-2017 ;玻璃墙参数符合GB 15763.3-2009 第3部分的规定。
4) 狮、虎、熊等危险凶猛动物圈舍围栏应加装反扣或脉冲电围栏(网),电围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7946;豹、豺等中小型食肉动物应用封闭圈舍;可设置多层隔障,防止动物逃逸。
5.1.1.4 圈舍内应设置动物取食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采光通风、活动休息等设施,满足动物健康生活和繁育需要。
1) 动物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宜使用自动饮水设备;
2) 内舍温度可参考 CJJ 267-2017要求,并制定温度调控措施,满足动物需要;
3) 展厅采光应参照GB 50033-2013要求,低于300 lx或高于450 lx应采取补充或遮挡措施,适于动物活动,满足游客观赏。
5.1.1.5 圈舍内应设置相适的丰容设施,满足安全和操作需要。
5.1.1.6 圈舍地面坡度应不小于1°,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3°,无缝隙、孔隙、凸起等,防止造成动物伤害。
5.1.1.7 圈舍内应设置操作通道,宽度可参考CJJ 267-2017要求,以满足饲养、串笼、训练等的安全要求。
5.1.1.8 圈舍内应设置门,门的位置、大小、数量、开启方式符合动物体征和饲养操作要求;大型、凶猛动物内舍的平推门应使用上下双道锁;灵长类、食肉动物圈舍的平推门应配置自锁装置。
5.1.2 辅助设施
用于饲料储存加工、工具和应急设备存放、废弃物等存放的设施。
5.1.2.1 应设置独立的饲料储存加工区,并配置饲料存储、加工设备。
5.1.2.2 应配置存放工具设施,每日清点数量和检修,及时补充。应急工具存放处应设置明显标识。
5.1.2.3 应配置集中存放动物排泄物和垃圾设施。
5.1.2.4 应配置供电、给排水、供暖等设备,猛兽圈舍应配置专门的监控报警设备。
5.1.3 后台操作区
5.1.3.1 应配置转运动物、制作丰容物、进行训练及行为观察等活动的设施。
5.1.3.2 与圈舍、公众教育区等相通,在门口应设置明显的仅工作人员进出标识和消毒垫。
5.2 疫病防控区
5.2.1 诊疗区
5.2.1.1 应设置与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兽医院或兽医室。
5.2.1.2 应配置用于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仪器设备,满足动物疫病防控要求。
5.2.1.3 应设置动物尸体处理、药品存放、能源保证、管理的设施。
5.2.1.4 门口应设置消毒垫、消毒池等消毒设施。
5.2.2 隔离区
5.2.2.1 用于国内动物引进、输出动物时隔离检疫;特殊动物疫病时的隔离。
5.2.2.2 隔离区应位于饲养区的下风口,与饲养区之间直线距离不少于100米。
5.2.2.3 应设置独立的圈舍,满足隔离动物饲养观察要求。
5.2.2.4 门口应设置消毒垫或消毒池。
5.3 公众教育区
公众教育区包括游览观赏区域、科普广场、科普场馆等,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用语规范,符合国家语言要求,方便游客接受科普知识。
5.3.1 科普场馆要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禁止、安全出口等安全指示标牌。
5.3.2 应配置与科普宣传栏、动物说明牌、科普活动等所需要的设施。
5.3.3 科普宣传栏、动物说明牌等应设置在明显、方便观看的位置,不影响动物观赏。
5.3.4 在游览路线出入口、沿路玻璃、栏杆、湖岸等明显位置设置对应的安全指示牌,可参考CJ/T 115-2017,以引导游客行为。
5.4 管理区
用于办公、储存资料、安全监控等需要。
5.4.1 办公区,满足人员办公、接待、休息、就餐等活动需要。
5.4.2 档案资料存储室,满足存放文件材料的设备、环境要求。
5.4.3 监控设施,连接饲养区、公众教育区等重点位置的监控设备,应专人值守,监视动物逃逸、动物或人员伤害等意外情况。
6 人员要求
6.1 饲养人员
6.1.1 应配置与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饲养人员。
6.1.2 应具备基本的动物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接受动物饲养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
2)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3) 具有三年以上动物饲养管理经验。
6.1.3 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等影响正常岗位工作的疾病;应定期体检,发生人兽共患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离岗,不得与易感动物接触。
6.1.4 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修养。
6.1.5 凶猛危险动物的饲养人员应相对固定。
6.2 饲养技术人员
6.2.1 应配置与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6.2.2 应具有动物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业资质证书。应符合LY/T 2806-2017的要求,掌握CJJ/T 237-2016规定的技能。
6.2.3 应承担对饲养人员的技术培训任务。
6.2.4 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修养,有良好的沟通、执行和团队合作能力,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6.3兽医
6.3.1 应配置与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兽医,可专职或兼职。
6.3.2 具备兽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
6.3.3 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修养,能按照LY/T 2806-2017技术要求,完成兽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良好的沟通、执行和团队合作能力。
6.3.4 应能对饲养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技术操作培训。
6.4其他人员
6.4.1 应配置与饲养场所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后勤保证人员,保证场所正常运行。
6.4.2 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满足人员管理、文件管理、交流接待等工作需要。
6.4.3 后勤保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7 饲养管理
7.1 基础管理
7.1.1 应符合CJJ/T 263-2017、LY/T 2279-2019、LY/T 3214-2020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7.1.2 物种管理
7.1.2.1 应建立物种管理档案,避免种间杂交、基因污染或退化。
7.1.2.2 不得与家畜家禽混群饲养。
7.1.2.3 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实施动物个体标记,建立个体信息,加载专用标识。
7.1.2.4 应建立饲养繁育和医疗档案,与个体标识相对应。
7.1.2.5 应符合LY/T 1291-1998的要求,在运输前完成个体标记,或者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
7.1.3 卫生消毒
7.1.3.1 应每日清扫圈舍,及时清理动物粪便,圈舍干净、地面无残留物、无积水。
7.1.3.2 兽舍应定期消毒,夏季每周一次,春季、秋季每两周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7.1.3.3 动物食水器具每日清洗,夏季每周消毒一次,冬季每两周消毒一次。
7.1.3.4 突发疫情或传染性疾病,应加强消毒频次,按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7.1.4 饲料营养
7.1.4.1 按照动物食性提供适口的饲料,并保证数量和质量,满足动物正常需要,满足不同生理时期或疾病护理期的营养要求。
7.1.4.2 应每日记录采食量,根据季节变化和动物采食情况进行数量和品类上的调整。
7.1.4.3 饲料卫生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不得从疫区采购动物源饲料。
7.1.4.4 应做好饲料管理登记,可追溯饲料来源。
7.1.5 繁育管理
7.1.5.1 应建立动物繁育计划,合理配对,可持续繁育。
7.1.5.2 应提供适合圈舍,满足动物繁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温湿度、朝向等。
7.1.5.3 应保持圈舍及周边安静,保证妊娠期和哺育期不受惊扰。
7.1.5.4 应调整营养供给,保证繁育动物健康。
7.1.5.5 可采用人工辅助繁育手段,包括人工采输精和人工育幼等,保证成功繁育。
7.1.6 动物日志
7.1.6.1 应及时记录每日饲养操作、动物情况等内容,记录人应签字和标注日期。
7.1.6.2 应定期检查动物日志,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
7.1.6.3 动物日志应及时归档,可生成电子文档保存,便于查找统计。
7.1.6.4 应及时进行动物数量变化统计。参考附件2、附件3。
7.2 展示类动物管理
7.2.1 应参照7.1执行。
7.2.2 应符合CJJ/T 263-2017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展示动物及其栖息地环境。
7.2.3 应提供符合动物习性的丰容项目,结合场馆和丰容项目,及时调整。
7.2.4 应开展动物行为训练,减少动物应激,提高动物福利,丰富展示效果。
7.2.5 不得在游客可视范围内喂食活体脊椎动物,不得在园内出售影响动物健康的投食食物。
7.2.6 禁止游客自带食物投喂动物;禁止游客与凶猛动物零距离接触。
7.2.7 应科学管理流浪动物。
7.3 非展示类动物管理
7.3.1 应参照7.1执行。
7.3.2 禁止虐待动物或者造成动物非正常伤害和死亡。
8疫病防控
8.1疫病预防
8.1.1应每日巡诊,兽医及时接诊,积极诊断。
8.1.2 发现疑似疫病时,要立即采取消杀、隔离等措施,并上报地方主管部门。
8.1.3 确诊为重要疫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疫情。
8.1.4 根据要求接种疫苗、驱虫。
8.1.5 应督促检查场馆消毒,消毒记录要签字。
8.1.6 应及时填写动物病历、登记动物疾病防治记录,参考附件4。
8.2 隔离检疫
8.2.1 新引进动物应做隔离检疫,国外进口的动物要服从海关检疫要求;国内交流的动物要在隔离区检疫,一般要求隔离30个自然日。
8.2.2 隔离期间动物患病时,应于完全治愈后才完成隔离检疫;疑似传染病发生时,要在最后一只患病动物治愈或死亡后的2个潜伏期后,没有再发生新的病例时才能完成隔离检疫。
8.2.3 隔离期间动物按照患病动物管理方式进行护理,并完成检疫项目。
8.2.4 隔离期间动物的粪便应无害化处理。
8.3 尸体处理
8.3.1 应科学处置死亡动物尸体,按照GB 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8.3.2 尸体处理中发现可疑病变时,应立即汇报,按照LY/T 3111-2019相关要求处理。
8.3.3 尸体处理中发现疑似疫病时,按照本文件8.1.2规定执行。
9 卫生管理
9.1 员工卫生
9.1.1 上班时间,饲养人员应穿工作服。
9.1.2 应保持工作服干净,穿戴整齐。
9.1.3 护理疫病时,应穿戴防护用品,及时消毒。
9.2场所卫生管理
9.2.1 游览场所,应每日保洁,垃圾分类存放,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9.2.2 非游览场所,应定期清扫,垃圾分类存放,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9.3动物粪便管理
9.3.1 应集中存放动物粪便,集中处理,遵照GB/T 36195、GB 18596-2001和GB/T 50869的规定处理粪便、污染物,生活垃圾。
9.3.2 疫病动物粪便应单独存放,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理。
9.4环境消杀
9.4.1 场所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根据消毒液特性、时效定期更换。
9.4.2 圈舍门口应设置消毒垫,定时喷洒药物,保持有效消毒。
9.4.3 公众教育区应定期消杀,春季、秋季各消杀一次;节假日后消杀一次。
10 安全管理
10.1安全标识设置
10.1.1 在后台操作区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操作、应急处置规定,保证员工能够看到,定期演练应急处置预案。
10.1.2 在公众教育区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观赏、文明游园要求标识,保证游客能够看到。
10.2职工安全
10.2.1 清扫、饲喂、丰容、训练时,应按要求操作,人与动物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2.2 大型、凶猛动物,应禁止人与动物同笼操作。
10.2.3 动物发情、哺育期时,不宜与动物同笼操作。
10.2.4 串笼、运输动物时,人员应做好相互配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2.5 疾病诊疗、护理时,应做好动物保定,相互配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3游客安全
10.3.1 应提供安全的观赏设施,防止动物出逃,防止游客进入饲养区和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保证安全。
10.3.2 应引导游客文明观赏,遵守园区规定,遵守公共秩序。
10.4动物安全
10.4.1 群养动物,应提供适宜大小的圈舍,防止动物因拥挤受伤。
10.4.2 动物发情、妊娠、哺乳期,宜单独饲养,防止受到其他动物攻击。
10.4.3 制定设备检查制度,应定期巡视,保证设施设备正常,防止动物受到伤害。
11 行政管理
11.1合法合规管理
11.1.1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展示、繁育、研究活动。
11.1.2 出售、购买、利用《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11.2制度管理
11.2.1 应制定动物饲养管理基本制度,包括动物饲养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定等。
11.2.2 应制定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规定,包括动物检疫、健康巡诊、疾病诊疗、疫苗接种、寄生虫防控、尸体处理、环境消毒等管理规定。
11.2.3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动物疫情、动物逃逸、动物伤害、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明确事件相关部门和人员及职责,以及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
11.2.4 应制定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11.2.5 应制定场所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场所建设、人员、合同等文件管理。
11.2.6 应对所有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11.3文件档案管理
11.3.1 根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档案创建、保管、使用、交接,满足行业管理和保密要求。
11.3.2 应档案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档案、动物饲养日志、动物患病及诊治登记、饲料登记、设施设备登记及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可追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和去向。
11.3.3 应保存结果性文件,包括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进口文件、检疫文件、检测鉴定报告、申报材料、所有权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
11.3.4 应做好记录、文件的交接签字,保证记录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
11.3.5 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不得泄露、丢失。
11.4信息报送
11.4.1 按照规定每月向所在区园林绿化局上报《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月报表》。(附件5)
11.4.2 发现可疑疫病或动物异常死亡时,应第一时间向区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区园林绿化局,配合诊断检查,落实防控措施。
11.4.3 应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向区园林绿化局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11.4.4 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等重大舆情时,及时向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局报送信息。
附件:1. 圈舍面积和安全设施参考数据
2.动物统计类表格
3.动物登记类表格
4.动物病历类表格
5.月报表
附件1
圈舍面积和安全设施参考数据表格(资料性)
表1.1.1部分展出类动物圈舍面积和安全设施参考数据
物种
圈舍最小面积
(m2)
安全设施
网笼
反扣高度(m)
美洲狮、豹、狼、三色犬
150
封闭笼
北美郊狼、狐狼
120
封闭笼
黑猩猩、猞猁
100
封闭笼
猩猩、狒狒
80
封闭笼
长臂猿、猕猴、薮猫、北美山猫
60
封闭笼
僧帽猴、长尾猴
40
封闭笼
松鼠猴
15
封闭笼
北极熊、棕熊
500
1
黑熊
300
1
非洲狮、虎、猎豹
200
1
表1.1.2部分展出类动物圈舍面积和安全设施参考数据
物种
圈舍最小面积
(m2)
围栏高度
(m)
壕沟深度
(m)
壕沟宽度
(m)
900
2
2
3.5
犀牛
500
2
2
3
河马
350
2
2
3
长颈鹿
500
3
1
4
大型鹿科:麋鹿、马鹿等
120
1.80
中型鹿科:梅花鹿、黇鹿等
80
1.80
小型鹿科:麂、獐等
40
1.50
黑熊
300
5
3.5
3.5
北极熊、棕熊
500
4
4
4
注:1.数据来自CJJ 267-2017动物园设计规范;
2.圈舍面积适用于2只成年个体。每增加1只成年个体,圈舍面积需增加25%。
3.“面积”为圈舍面积,不包括因饲养管理操作空间,如动物隔离走道、隔离串间等。
表1.2 部分非展出类动物圈舍面积参考数据
物种
体长(cm)
肩高(cm)
M1(cm2)
M2(m2)
小型猫科动物: 狞猫等
75
45
3420
3
小型灵长类动物:松鼠猴等
30
20
600
1
中型灵长类动物:猕猴、食蟹猴、翠猴、狮尾猴等
50.0-70.0
40.0-50.0
2000-3500
2-4
注1. 卧姿投影面积(M1)=体长(cm)×肩高(cm)。
2. 最小圈舍面积参考值(M2)=卧姿投影面积(M1)×10,四舍五入。群居动物每增加1只成年个体,面积增加25%-50%。
3. M2可做为展出类动物内舍参考。
4. 数据选自《野生动植物标本制作》第二版(肖方等,2014,科学出版社)。
附件2
动物统计类表格(资料性)
表2.1 动物存栏统计表
单位: 统计人:
(亚种)
数量(只)
雄性︰雌性
表2.2 动物存栏变化情况统计汇总表
单位: 统计人: 年 月
项目
存栏数
增减数
输入数
输出数
繁殖数
死亡数
单位
哺乳纲
鸟 纲
爬行纲
两栖纲
总 数
附件3
动物登记类表格(资料性)
表3.1 动物谱系登记表
单位:动物编号 登记人:
物种
目 科 属 种
呼名或代号
性别
父名
母名
胎次
出生 年 月 日 地点
哺育方式
输入日期
输入时
健康状况、
有无残缺
注销日期
原因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饲养员
饲养场所
表3.2 动物疾病防治登记表
单位: 登记人:
物种
编号/呼名
日期
患病症状
接种疫苗
驱虫
注:
1.在动物患病症状栏填写主要的症状。
2.在接种疫苗栏填写使用疫苗名称。
3.在驱虫栏填写使用的药物名称。
附件4
动物病历类表格(资料性)
表4 动物病历
单位:
物种
及 呼 名
雄 雌
生于 年 月
输入日期
及 来 源
繁殖
记录
既往病史
药物过敏
主管兽医:
附件5
月报表(资料性)
表5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存栏情况月报表
单位: 统计人: 统计时间: 年 月
序号
物种名称
保护级别
危险
等级
月初数量(只/头)
本月数量变动(只/头)
月末数量(只/头)
动物性别(只/头)
输入输出批准文件说明
(国I/II、CITES附录I/II/III、三有、市重点)
出生
死亡
输入
输出
不详
1
2
3
4
5
总计
信息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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