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向医美公司提供6000余条个人信息(主题)

一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4年(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冯瑶)“你们怎么知道我想整容的?”女子莫名其妙收到这类电话,却来自她从未接触过的医美机构。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20年4月起,被告人辛某为牟利,利用其在某医疗美容公司担任网络客服、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等便利条件,获取了电话、整容意向等在内的顾客信息,并私自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某文化传播公司运行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某平台),由某平台将信息派发给与其合作的其他医美机构来招揽顾客。顾客在某平台成功消费后,辛某获取消费额一定比例的佣金返利。

经查,辛某以代理身份共发布顾客信息6000余条,其中达成消费项目的共计55条,辛某非法获利共计37.9万余元。

2021年3月,辛某被民警抓获。法院审理期间,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从重处罚。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辛某将顾客信息非法提供给某平台,某平台将信息派发给与之合作的医美机构,医美机构据此促成交易,辛某获得的返佣与非法提供信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违法所得,故其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同时,辛某利用其担任网络客服、能够接触到大量顾客信息的便利条件,将获取的顾客信息非法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