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是黄河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各类文物、文化遗产灿若星辰,在保护、传承黄河文化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地位特殊、任务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检察监督及行政执法职能,形成文物、文化保护合力,6月5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文物局向社会发布《关于文物协同保护机制的意见》的情况进行总体介绍,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现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田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振中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 梁利超

洛阳市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仵荣全

通过该意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文物局确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五大工作机制,具体为:

信息共享机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文物相关信息,文物保护工作政策措施、重大部署安排定期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将文物保护领域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将涉文物行政处罚信息向检察机关开放;人民检察院定期将文物保护方面的检察监督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涉及人民法院部分工作向人民法院进行通报;人民法院将文物保护方面的裁判及执行情况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裁判、执行信息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开放。

线索移送机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在履职中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特别是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较大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文物违法行为需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的,及时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移送双方建立台账,及时跟进线索办理情况并适时反馈。

协作调查机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需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委托评估、勘验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委托评估、勘验等相关工作。人民法院应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执行)卷宗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需要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或者需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供法律咨询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文物保护方面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咨询,受托开展评估,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案件办理,受聘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

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事关文物保护工作全局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活动安排,需要相互协作配合的,应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会商。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需要相互配合事项,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会议由提议方组织,组织方根据议题确定参会范围。

联合调研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各自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其他方在职责范围内联合开展调研工作,共同推动问题解决的,可商请其他方共同开展调研。参与调研方应选派业务骨干参加调研队伍,并积极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配合。调研成果应积极转化成工作制度、措施,及时付诸工作实践,推动工作质效提升。

今后的工作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文物局将以身作则,规范开展协作配合工作,形成高效的协作体系。通过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升文物保护工作实效,在推动洛阳文物、文化保护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更大担当。(图文 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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