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徐先生在一海鲜摊花了18600元买海鲜寄给朋友,然而在空运称重时却被告知,海鲜重量不足,他这才发现,他买的六种海鲜总重缺了25.7斤,被坑了4700多元,于是他举报了该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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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有一位北京的朋友,特别喜欢吃海鲜,他听说大连的海鲜又新鲜又大个,肉质又好,所以他就让徐先生买一些海鲜寄给他。

许先生看到朋友这么馋海鲜,也决定去帮他挑一些个大新鲜的海鲜寄过去给他。

于是他来到卖海鲜的地方,那里果然是卖海鲜的地方,各种各样的海鲜琳琅满目,不但海鲜种类多,很多海鲜看起来还活泼乱跳的。看到这些生猛的海鲜,徐先生就能想到这些海鲜的美味。

徐先生逛了一圈,发现有一个海鲜摊位的海鲜和别家还不一样,他们家的帝王蟹比较大,波龙的颜色也特别鲜艳,他觉得这里的海鲜应该不错,于是决定在这家挑选。

徐先生跟店家说,他买海鲜是为了寄给朋友,所以要的比较多,他希望店家能够优惠一些,并且挑一些比较好的海鲜给他。

摊主一看来了一位大顾客,十分高兴,赶紧热情地招呼了他,并且顺便询问徐先生的诉求。得知徐先生要的海鲜,不但要个大的,新鲜的,还要比较品质好的。

于是他就让徐先生考虑他们家的帝王蟹,波龙,大鲍鱼,大舌头鱼,还有另外两种稀奇的海鲜。

徐先生看到店家推荐的海鲜都不错,他问了价钱之后觉得也能接受,于是他就一下子在这个海鲜摊上挑了六种海鲜。

因为是寄给朋友的,所以在挑选海鲜和称重海鲜的过程中,徐先生特别小心,他担心店家会掉包,所以他挑了一样,就一直盯着海鲜让店家包装,然后放在他可以看到的地方。

在徐先生的监视下,店家把徐先生挑好的海鲜都包装好了。徐先生知道,在他的视线下,在店家无法掉包的,他所挑的海鲜肯定包朋友满意,所以他赶紧想把这些海鲜寄给朋友。

为了保持这些海鲜的新鲜度,也为了让朋友更快地尝到这些海鲜,于是他选择了空运,让朋友更快地收到海鲜。

他把这些海鲜拿到空运的地方,他把海鲜的重量报给了称重的人员,因为他们要知道海鲜的重量,然后进行包装,确认运输的价钱。

当徐先生报了重量之后,他们也进行了确认称重,结果发现,徐先生报的重量都不对,他们称出来的重量要比徐先生报的重量轻了20多斤。

他们觉得这些海鲜有问题,于是就把情况告诉了徐先生。徐先生当时也是大吃一惊,他心想该不会是遇到了七八两秤,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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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想起了当时店家所说的话,他们的帝王蟹是七斤左右,于是他就先从帝王蟹入手,结果他发现他所买的那几只帝王蟹都是五斤三两左右,单单帝王蟹店家就少给了7斤多。

看到帝王蟹少了这么多,而且帝王蟹的价钱不便宜,少的七斤多,就让他损失了不少,于是他要对其他五种海鲜进行了复称,结果发现每一种海鲜都少了几斤,如此一算起来,总的海鲜缺重25.7斤。

徐先生根据所缺的重量,计算了一下价钱,发现自己损失有4700多元,也就是自己被店家坑了这么多钱。徐先生看自己被坑了这么多钱,心里很不舒服,就拿着这些海鲜回去,要找店家讨个说法。

而店家心里有鬼,对于许先生反回要个说法的事情也是心知肚明,知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他害怕徐先生把事情闹大,毕竟少了4700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一旦徐先生举报,那么他们受到的处罚就不是4700元的事情了,因此他答应徐先生可以退货,并且返还了18600元。

为了防止徐先生还会有别的不满,他和徐先生签订了协议。协议上表明:买家拿回本金,双方无争议。

虽然钱退回来了,但是徐先生觉得不能让这摊主继续坑人,于是他举报了这个摊位。

在本事件中很显然,徐先生遇到了缺斤短两的经营者,那么他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徐先生买海鲜是寄给朋友,是为了满足自己人情往来的需要,所以他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店家在每种海鲜上都缺了几斤,他通过这样的方式欺诈了徐先生4700元,很显然,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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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以上法规,徐先生不但可以要求店家退货退钱,还可以要求店家承担三倍的赔偿。

三、经营者有缺斤短两的行为,该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缺斤短两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而在本事件中,徐先生举报该摊位之后,该摊位被撤离了海鲜市场。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