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警察考试得第一,因比局长儿子考得好,被做局成通缉犯

山东小伙刚刚收到喜讯,自己在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警察岗位第一,转眼间就收到了公安的通缉,自己竟然是诈骗犯?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位小伙到底犯了什么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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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0年,户籍山东的小伙史进利刚刚收到喜讯,自己在公安部门的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笔试第一的优秀成绩,距离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已经近在咫尺。正当小伙沉浸在喜悦中,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先是小伙莫名收到了一封面额5000元的转账单,小伙肯定自己从来没有在网上或现实中与他人有这笔交易。史进利心生疑惑,担心受到诈骗,立即将转账单提交公安部门并报警。

转天,史进利突然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派出所声称有一位名叫姚新南的报案人向派出所报案,自己与史进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已经给史进利转账5000元,但史进利并未发货,涉嫌诈骗,希望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并抓捕史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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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进利一千个不理解,立即去派出所汇报并了解情况。经公安部门调查,这起案件的真相水落石出。可谓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警察调查发现,姚新南并不认识史进利,其与史进利为了签订合同所发的手机短信也不是本人所为,而是他的表弟,姚相兰在操作。而这个姚相兰与史进利竟也不认识!姚相兰的妻舅名叫杨新平,退休前是公安局局长,他的三儿子杨海,在当年公安岗位的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笔试第二的成绩,而排在他前面的,正是史进利!

至此,案发的逻辑链便完整了起来。众所周知,公务员考试通过笔试后,需要进行面试和政审。而有犯罪记录的人是无法通过政审,进而无法录取公务员。为了自己的儿子杨海能够悄无声息得“干掉”第一名史进利,杨新平便指使姚相兰偷偷用其表哥的手机给史进利发短信,制造双方订立合同的假象。后来又伪造了一封转账单发给史进利,报案称史进利涉嫌诈骗。从而不知不觉让杨海在公务员面试和政审中拔得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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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到这一步,当地检察院也介入其中。对行为人姚相兰和姚新南以及杨姓父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姚姓兄弟诬告陷害罪成立,杨姓父子因缺乏证据无罪释放。

以案释法本案中,一共出现了两个刑法上的罪名。一是诈骗罪,二是诬告陷害罪。这两个罪名不仅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区分,在法律研究中也是辨析的难点,值得大家关注。

1.诈骗罪怎样定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使受害者产生了错误的财产处分意识。是否获得财物仅仅构成诈骗罪量刑的标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并不是没有骗到钱就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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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史进利被姚家兄弟做局,被转账5000元后被控告是诈骗犯,利用的就是史进利已经收下了这5000元,编造了史进利没有发货的骗局,因此用诈骗罪来诬告史进利。

另外,诈骗罪针对的是涉及到财务的犯罪,犯罪事实中要有金钱或者有价值的物品这样的犯罪物证。本案中,5000元钱是姚家兄弟为陷害史进利而设计的钱财交易,而不是对史进利进行诬陷这一犯罪事实的钱财交易,因此,姚家兄弟对史进利的骗局不能以诈骗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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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家兄弟要怎样定罪?

而诬告陷害罪则另有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从这里可以看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让受到诬告陷害的对象有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与诈骗罪类似,诬告陷害罪不要求构成实际的结果,只要有这种结果的可能性即可成立此罪。换句话说,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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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姚姓兄弟做局诬告陷害史进利,声称他触犯了诈骗罪,在法律中史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罪名。诈骗罪属于刑事追究的行为,姚家兄弟如果诬告成功,史进利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承担刑事追究责任,因此符合诬告陷害罪成立的构成。因此,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姚姓兄弟都能够成立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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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史进利在收到转账单以后不留一个心眼,及时报警,那么他就有很大可能有牢狱之灾。即将成功的公务员考试上岸灰飞烟灭不说,更有可能彻底改变人生的轨迹,成为阶下囚。

最后,面对每一场考试,都应该诚信应对。虽然杨姓父子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受到处罚,但是我想说,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小到各种测试,大到国考,都需要诚信做人,踏实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