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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推进普法强基补短板行动走深走实,6月5日,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新哨镇火木龙村委会桥头村公开审理了尚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周边村寨150余名群众参加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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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以非法牟利和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在野外使用粘网非法诱捕野生鸟类,数量高达240余只,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及工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1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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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结合结合庭审情况以案释法,采取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现场群众广泛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及生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村民们纷纷表示以后会引以为鉴,杜绝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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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弥勒警方

总编/杨锐责编/刘勇值班编辑/孔德云编辑排版/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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