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忆

中国农村在人们的记忆里,本应当是民风淳朴、宽厚待人的地方,少了一份繁华,多了一份安宁。但是有一种人在中国历史的进展过程中却始终是农村的“毒瘤”,其在近代被人们称作地主,而在现代被称为“村霸”。

“村霸”,一个张扬的词汇,随着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力度的加强,逐步出现在人们视野之中,而其所作所为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人性的阴恶。

重庆市万州区郭村乡就有一位“村霸”,他无恶不作,将别人妻子侵占长达四年之久,可谓令人瞠目结舌。此外,他还在村子里横行霸道,众人恐避之不及。

然而,“正义不会缺席,但可能会迟到”。对道德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亵渎,终究会使他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让其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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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悲惨出身,经商小试

“村霸”谭继才出生于1950年,自小居住在重庆市万州区郭村乡双福村。如果说谭继才之后的暴行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那么与他童年的悲惨经历脱不了关系。

谭继才的父亲在他五岁那年就去世了,在此情况下,他的母亲并没有继续照顾他和他的哥哥,而是将孩子抛弃却自己挑选了改嫁。于是,在母亲改嫁之后谭继才只能与十一岁的哥哥相依为命。

在没有家人帮助的情况下,谭继才和哥哥连温饱都是问题,更谈不上什么读书了,他自小就没有上过学,没有接受过优良教育的他无法找到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不能摆脱自己的穷苦命运。

同时,个人的穷困也导致谭继才备受村民冷落,无法找到媳妇,成家立业。但是,文化虽然是一种资本,但与之相较,野心则是一种动力。没有文化的谭继才有着一颗不服输的心,他坚定着改变自己命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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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年之后,开始尝试不同的小本买卖,以期望借此发家致富。同时,谭继才身体结实,在村里没有人敢欺负他,让他结识了很多的小混混。

命运就是这样巧合,2003年,在此之前,双福村化肥的经营权都是赵作清(化名)承包给农民的。谭继才看到利润不错,便提出要和赵作清合作。赵作清果断予以了拒绝,于是谭继才挑选用拳头将他降服,最后两人才决定“合伙”。

谭继才与赵作清约定:禁止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禁止本村村民向外乡购入化肥。而且,他们这里的化肥,一袋要比其他村子的贵上两三块钱。

根据双福村的村民介绍,之前有几个村民在其他村庄买了十九袋化肥,准备送回村子,却被谭继才与赵作清拦住,几个人拿着刀子,把化肥的包装袋给撕成了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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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这个事件的性质比较恶劣,于是政府出面要求谭继才与赵作清等人对其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但是村民之前购买的六十四元一包的化肥,而谭继才赔偿了一包六十元的化肥。

此外,谭继才还强迫司机收了两百元的“治理费”。自此之后,双福村的村民心照不宣,只从谭继才这里购买化肥,仅仅一年的时间,谭继才和赵作清两人就已经盈利了一万余元。

二、横行霸道,强占民女

暴行一旦开始,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无法进行有效的操纵。在经营化肥暴利的刺激下,谭继才更加猖狂。

于是,谭继才开始向其他的领域进行“拓展”,马永学(化名)就是其中一个“合作伙伴”,而且马永学将粮食以比市面上低二、三毛钱的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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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来买粮的商人,都要给谭继才一分钱一斤的“接洽费”。否则,粮食就卖不出去了,卖粮食的人要么不买,要么降价,到时候,村民们就会遭殃。

有了这样的前科,村子里的人都不会再去招惹谭继才了,因为他的“威名”实在是太大了。随着谭继才生意的不断扩大,他的所有恶行都开始慢慢的出现。谭继才的欲望不仅仅局限在金钱方面,还有美色。

由于自小因为穷苦的家庭条件,谭继才一直没有交往过女孩子,在自己赚钱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满足自己的欲望。性是人类的本性,我们无从批判,但是谭继才却采取了不一样的手段,他满足自己欲望的方式是霸占别人的妻子。

李玲(化名)是双福村一村民的妻子,因长相较为俊俏,谭继才对她垂涎已久。谭继才威胁李玲,如果她敢拒绝自己的要求,他就会杀了她的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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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玲作为一个脆弱的女子十分的恐惧,在较为封闭的农村李玲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只能无奈挑选的屈服。即便是在李玲的丈夫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谭继才也丝毫没有收敛,反正变本加厉。

更过分的是,李玲的丈夫在家里,他还是会去找李玲,并在其丈夫面前提出要与其发生关系。

有一次,李玲对他说自己月事来了,谭继才不信,冲入家中,将与丈夫同床而眠的李玲拖出家门,当着众人的面,在大庭广众之下,将李玲的内裤强行脱掉。但是没有人敢于上前阻拦,就连李玲的丈夫也不例外。

为了能够长久占有李玲,谭继才竟然提出,要求李玲和他的丈夫在一日内离婚。一日过后,谭继才又来督促二人离婚,李玲的丈夫竟然向他下跪,恳请谭继才放自己和妻子一马,但谭继才却丝毫不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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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不负人,村霸被抓

一味地忍让带来的是变本加厉的凌辱,谭继才对李玲及其丈夫的无耻要求,让两人不再挑选忍让,而最终挑选了抵抗。

2006年,李玲和丈夫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前往镇政府对谭继才的行为进行了举报。但当天夜里,谭继才再次登门,手持大刀,将李家的大门劈了一通,并要求李玲出来。

一直到了半夜一点多,他才走了。两人十分害怕,就去了隔壁邻居家。但是邻舍因为畏惧谭继才,没有收留二人。没办法,两口子只好把自己十五岁的小女孩交给邻居。之后,两人就在村子里一个偏僻的山崖上,逃避谭继才。

次日清晨,谭继才拿了一把菜刀,集结了几个人,准备报复李玲和丈夫。幸亏他们的动作比较大,被警察发觉了,谭继才等人才被拘留。七月四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谭继才,罪名是强迫交易罪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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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庆幸的是,谭继才为自己的暴行付出了代价。但令人唏嘘的是,几年的时间里竟然没有一位村民对谭继才的行为进行检举。

后来经过村民的叙述,才得知是因为他们恐惧谭继才的报复,而且因为没有涉及到自己特别重大的利益,于是就挑选了妥协。

而对于李玲和丈夫而言,恐惧是他们最大的敌人,同时二十一世纪初农村地区的法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对此,我们不能苛责村民、李玲及其丈夫的行为,因为懦弱是人性的一部分,我们不能苛责人性。

四、“村霸”需要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

谭继才作为“村霸”,长期横行霸道、无恶不作,法律应当对其实施怎样的制裁呢?谭继才触犯的第一个罪名是强迫交易罪,我国刑法强迫交易罪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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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行为”和强迫交易罪是两个概念,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所以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必须考虑它到底能不能定罪,这就需要全方位讨论和分析。

在本次事件中,谭继才用各种威胁的方式强迫村民交易,造成其心理压力和心理恐惧感更强。这种情况下“强迫交易行为”带来的危害大,所以谭继才强迫村民的强迫交易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谭继才触犯的第二个罪名是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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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谭继才采取胁迫的方式对李玲进行侵犯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此外,谭继才在公开场合将李玲的内裤脱下,也可构成侮辱妇女罪。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以及扫黑打恶力度的不断加强,此种行为已经慢慢减少了。

在此背景之下,针对此类问题应当继续加强普法宣传,让受害者在受到侵犯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愿世间的施害者、施暴者都能早日被绳之以法,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