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淄博市政府官网发布《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问题解读》。

据悉,淄博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今进行了多次调整:

问题一:企业职工在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退休时未享受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应该从哪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按照《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淄卫办字﹝2023﹞74号)文件第三条“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如果所在企业正常运转

企业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间段退休,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文件要求。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5年及以上的由人社部门统筹发放,缴纳社会保险不满5年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发放。

企业职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时间段退休,按照《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文件要求,由企业落实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具体可咨询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发放。

(二)如果所在企业被认定为区县属、市属及以上困难企业

经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应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未享受的,应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按照原渠道进行个人申报和资格认定。逾期未进行个人申报和资格认定的,自申请通过之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不溯及既往。

(三)如果所在企业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经个人申请,区县审核,确实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不溯及既往。

问题二:企业职工在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且领取了一次性独生子女费,现在还能再领政府发的每人每月100元的补助吗?

按照《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淄卫办字﹝2023﹞74号)“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各类年老奖励待遇不得重复享受。”退休时已经从企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能重复享受政府发放的每人每月100元的补助。

问题三:企业职工在2022年11月1日以后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等单位退休,户籍地是张店区,企业在经开区。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从哪领?怎么领取?

按照《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淄卫办字﹝2023﹞74号)文件要求,企业职工在2022年11月1日以后退休,奖励扶助金申领由个人从户籍地申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由户籍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8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奖励扶助金。具体可咨询户籍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