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捕蛇是不应该的,但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以后我再也不会捕猎野生动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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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的仪征刘集镇田间地头郁郁葱葱,一片生态好景象。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该镇仓房村村口,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就村民丁某非法狩猎、马某和聂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公开听证。“我们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经过独立评议后,三名听证员达成一致意见。

丁某是本地村民,多次在仪征乡镇野外捕捉野生蛇类,累计50条,并出售给商贩马某。后马某将从多名当地村民处收购来的100余条野生蛇送至南京买家聂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批野生蛇类中大部分为乌梢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此类非法狩猎行为会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大多数村民没有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甚至还认为田间捕蛇是不犯法的,并出售牟利。”

“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马某、聂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还有10余名像丁某一样的村民,多次在田间地头捕捉野生蛇卖给马某。

5月15日,丁某向扬州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9000元,作为野生动物救助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野生动物救助的药品、器械、动物疫苗、疾病防治以及救助交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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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三名听证员认为丁某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马某、聂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均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且丁某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作为野生动物救助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审查的处理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以后我们一定多学法,不再犯法。”丁某和其他在场村民深有感触。

“这样的听证会,既推动了司法公开公正,又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宣讲。”听证员这样评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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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动物的保护,不仅要考虑物种的濒危程度,还要看它在当地生物链的价值。

麻雀、喜鹊、野兔、野鸡、野生青蛙等司空见惯的动物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不得随意捕猎、食用或者收购。

每个公民都要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积极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普知识,尊重生命、尊重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人类的未来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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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汇点 扬州经开区检察院

编辑: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