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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是废物利用,还是违法犯罪?

被告人颜某某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租赁厂房,雇佣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某东低价回收某米电视机。经检测屏幕破损的,更换第三方屏幕,重新包装,仍然以正品原装某米电视机名义,在某鱼上销售牟利52万余元。

你认为,颜某某旧货翻新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颜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为自己是从合法渠道购买的,正品某米电视机,自己取得了该电视机的处分权,某米公司对于电视机上的某米商标的商标权已经用尽。而且更换的,也是从合法渠道购买的,与原装屏一致的屏幕,因此,自己并未侵犯某米公司的商标专有权,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颜某某没有某米公司的授权,更换作为电视机重要组成部分的屏幕,破坏了某米电视机的完整性,属于实质性改造,已不再是某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但颜某某更换屏幕后,仍然保留了某米注册商标标识,使得该注册商标的实际效果扩展到了更换屏幕后的整台电视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颜某某更换屏幕后,仍以正品原装某米电视机名义进行销售,使消费者误会电视机来源,且对某米电视机质量产生怀疑,损害了某米公司的声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判决,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旧货翻新,对废物循环再利用,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绿色经济理念。但旧货翻新,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