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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下午,亚洲红极一时的偶像天团EXO成员边伯贤金珉锡金钟大与SMTOWN解约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

近年来明星解约的事件层出不穷,但类似偶像团体的解约却与一般的经纪约不同;

因为偶像团体的孵化过程公司投入大,也就对应签署了服务期条款和相对应的违务期条款,今天我们探讨一下 服务期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

图|微博截图

近年来,明星解约的事件频发,甚至在令人心动的offer这个节目中被当做案例想各位展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纪公司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在艺人培训上的花费属实,那么艺人相应承担违约金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个违约金会以培训费用为限,超过部分的违约金无效。

其实类似的服务期条款不仅仅存在在艺人经纪行业,同时也存在在医生,教师等技术岗等公司提供培训的行业中,以下这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张三是一家外资公司员工。

入职1年后,公司安排他到海外总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

协议约定张三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才能离职,如果违约必须承担违约金100万元。而实际上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仅50万元。

张三学成归来工作2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后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赵某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图|微博截图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三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相应地,公司只能按实际支付的50万元培训费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具体而言,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50万元,分摊到每年为10万元。

因张三系在为公司服务2年后离职,其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年,故只需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基于当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反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也限制了企业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得不结合实际的培训费用约定与之相适应的 违约金和服务期 ;

事实上,这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需求。

图|微博截图

当然,律师建议企业在实务中应当要做好服务期的约定和违约金的法律安排,并将其落实成纸质协议;这个固然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满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需求;

那就要跳出固有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

例如这些明星一方面与经纪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捆绑的还有经纪合同关系,甚至投资合同关系等等;也就是说,即要锁定这个人,更要锁定这个人的心和脑。

当然,每家公司具体情况不同, 人员结构体系 也不一样,但万变不离其宗;

从原来单一的劳动合同关系需要重构升级新型的员工关系;这也是当前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解决的痛点问题,更是贡献的 法律价值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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