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6月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网获悉,《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实施,明确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并明确禁止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规定》指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30%。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0%。《规定》同时明确,功能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海岸线、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规定》提出: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或者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者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因国家或者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确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规定》明确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以下情况除外:自然保护区临近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亟需纳入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因开工进度要求亟需调整的;因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且列入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不得缩小核心区面积以及核心区、缓冲区的总面积,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隶属关系。

《规定》明确,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和选址(唯一性)论证,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且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保护恢复治理方案。

《规定》明确,禁止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确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麦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