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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来钱慢,开个银行快速搞钱?敢说敢干!山东的张某看到一条评论:“银行钱最多”,便有了开银行的想法。那么,普通人能不能开银行呢?

张某也是雷厉风行,说干就干,第一步就是选址。

他发现某村子地处偏远,到县城里面的银行,车程都要一个多小时,但是当地却有一个大的农贸市场,附近的商贩都来此进货,每日流动资金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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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张某来说,可是天赐良机。张某坚定地说“要搞,我就要搞得像模像样”。

很快,张某就在农贸市场门口租了店面,定制了“中国建设银行”的牌子,买进ATM机,点钞机、办公电脑等等,还参照建设银行的标准营业厅样式装修好了。

村子里面终于有“银行”了,这可把村民高兴坏了。

纷纷讨论说:“这下终于不用跑老远去县城里面的银行了”。在开业这天,就来了很多村民捧场,存钱的村民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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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张某也从普通人摇身一变,成为“张行长”,平时骑着自行车到各个商户串门交流,有人来存钱,他也会亲自接待。

在村民们看来,是一点“官架子”都没有。渐渐地,村民们把家里存的、其他银行存的钱拿过来,存到了“张行长”这里。

既然有存钱的需求,那就有取钱的需求。这天,村里的老刘,想去进货大量的蔬菜,转卖到外地,便匆匆忙忙地跑到“银行”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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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里头的小姑娘却告诉他,现在机器坏了,钱取不出来。接连几次,老刘都没能取到钱。

老刘还发现,不止他一个人拿不到钱,其他村民来“银行”取钱,“张行长”都用各种理由拒绝了。老刘没办法,只能先到县城里面的银行取钱

万万没想到,当老刘把存折拿给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这张存折是假的!

在工作人员发现其银行在该乡村并没有开设网点。

老刘报了警。警察来到张某的“银行”,竟然发现无法将其与真银行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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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警察的调查,“张行长”被抓起来了。

张某在小乡村里面开设银行,并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私自设立金融机构。

这个行为触犯了刑法一百七十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所以,在张某将“开银行”的想法付诸实践之时起,便触犯了法律。

换句话说,就是国家不允许私人开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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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所以不允许私人开设银行,怕的就是像张某这样别有用心之人。

在中国,国家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对“开银行”是严格把控的。如果要开银行,不仅要求具备五千万以上的资本需要实际缴纳,而且要求经过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国家为了守好普通老百姓口袋里面的钱,让“张某”这样人“无机可乘”,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在开设银行上,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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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开银行赚钱,这条路对我们来说,是不可取的。

在本案中,张某私吞村民的钱,不肯给村民取钱的行为,该如何看待?

假设张某没有私吞村民的钱,但从他设立银行开始,便是犯罪的开始了。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该罪的既遂标准是,擅自设立银行并成功运行。很显然,张某的“银行”已经运行起来了。

张某私吞村民的钱的行为,将会作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情节,从而依据私吞金额的大小对张某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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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讲就是,以金额大小来决定对张某要多吃几年的牢饭。

那假设张某实际上没有开设“银行”,而是跟村民说自己开了银行,请村民们来他这里存钱,同时村民们也相信了张某的话,将钱拿给张某。

张某在拿完钱后,不肯让村民取回去。

此时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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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仅仅是开设银行犯罪。比如想要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也都不是我们想开就开的。

这些都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覆盖范围内。因为这些机构,这些都涉及资金运作、民生、社会公共资源等等,意义重大,所以还劝那些和张某有同样打算的人打消这样的念头。

这也告诫我们,当你在幻想着“一夜暴富”“月入上百万”时,不如先看看刑法的处罚,再决定干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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