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拆迁进度,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变相强制村民搬迁腾退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村民的土地权利乃至房屋产权均可能遭遇严重的侵害。有许多房屋在面临被村委会强拆前,房屋所有权人会收到由村委会作出的一纸《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收回XXX户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将宅基地及相关权利证件交回村委会,并腾空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此时,村民究竟该怎么办呢?今天,圣运律师结合相关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件:村委自治管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王女士等人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胡同及老宅房屋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事宜僵持之际,村委会突然作出一纸《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王女士等人慌了神,难道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和宅基地就这样被收回了?
很快,保定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县政府组织众多人员和挖掘机设备,将王女士等人的两处房屋强制拆除。无奈之下,王女士等人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村委会收回刘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等人启动了后续调查、诉讼法律程序。
律师说法
在房屋拆除之时,王女士等人既没有收到法院下发的强制执行裁定也没收到安置补偿,面对征收方的重重违法点,办案律师作出焦点分析:
一、村民自治收回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限制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显然,此次此次土地使用权收回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仅是征收方加快征地进程的重要手段。
王有银律师表示,村委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应由原批准用地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围。居民会议本身不具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治权,更无权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事项。因此村委会作出案涉《收回决定》更无法律依据。
二、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能否认,农村拆迁有些村委能切实维护村民利益的。但有一部分村委,却冲在征收方前头,作为违法征收的挡箭牌。在本案中,虽然收回决定是村委所为,后续拆除行为也有村委会的参与,并不意味着责任全由村委会承担,村委会的责任承担能力较弱,很难完全承担拆除的不利后果。
经过调查发现,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已经被村委会通过自治管理行为予以收回,但拆除行为除了有村委会的参与还有征收方和系列行政机关的参与。因此,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如果被拆迁老百姓遇到强制拆除却未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此时我们就该打个问号。
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王女士等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若王女士等人不履行的,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次强制拆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保定市某部门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为后续获得合理赔偿打下来了良好的基础。
圣运律所王有银律师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文章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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