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名校长利用职权之便,购买学校旁边的房屋让其弟弟经营超市,安排直系亲属管控食堂,最终因侵吞学生营养午餐费和助学金达38万,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唐某在任校长的前两年,为人踏实肯干,非常低调,同事对其评价也非常高,都认为他是一个工作狂人,周末都不休息,整日研究工作,是个称职的校长。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众多权力加身,唐某的心境渐渐发生了转变,他已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已忘记了初心使命,逐渐权力欲中迷失了自我。
唐某先是购买了学校旁的一处营业房,为顾及不利影响,他未直接参与经营,但是安排刚出狱的弟弟去负责经营超市,主要售卖一些零食、办公用品、文具等生活用品。

同时他在学校大会上也明言,禁止学生从校外带垃圾食品,但是从其弟弟经营的超市购买的食品不在此列,如此双标,让大家也是敢怒不敢言。
为了便于学生去弟弟超市购买物品,唐某大开方便之门,在超市旁的学校院墙上直接开了一个后门,简直是无所不用其极。

紧接着唐某还发现了学校食堂有着巨大的利润可挖掘,他先后将侄子,表姐夫安排到了食堂,侄子负责采购菜蔬,表姐夫负责供应肉类,而米面油则由其弟弟小卖部负责输送。

随着时间推移,学校的食堂俨然成了唐某的家族企业,对此让某依然不满足,但凡学校购买办公用品及教学器具时,只能通过其弟弟的超市购买。
此外,唐某还通过虚开发票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学校学生的营养午餐费助学金,总计451.20万元,并将其中的38.06万元据为己有。

最终,唐某的罪行被举报后,纪检委对全案事实进行了调查,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此案曝光后,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有的表示这个唐某打得一手好算盘,先是让弟弟开超市,然后家族亲属控制食堂,只要食堂变相提价或者不供应好食材,那么学校的学生就会大量光顾其弟弟开的超市,如此唐某可谓赚的彭满钵满。
还有的表示,这哪里是学校啊,简直是垄断的家族企业啊。那么从法律视角如何来看待此案呢?

首先,唐某虚开发票以不法手段,侵吞学生营养午餐费和助学金,这不仅仅是侵犯了学生的权益,还侵犯了国家财政利益以及社会公益范畴,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38万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侵占行为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唐某属于职务侵占的行为,但法律明确将此行为规定为贪污罪,属于特殊法条优先适用。金额为38万元,因此法院根据唐某的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综合因素,判其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属于罪刑相一致的体现。

其次,唐某要求师生去其弟弟超市购物是否构成强迫交易呢?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难以认定唐某达到了强迫的程度,其只是外边购买的食品都是垃圾食品而已,强迫程度并没有那么大,但有的人会说他是校长啊,他以权压人,怎么就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

那笔者只能说这样的人抗压指数太低了,法律规定了这个程度,但无法规定具体的界限,需要根据一般常识和规则进行判断。
本案启示我们,不论处于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活动,不得违法是底线,也是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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