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一男子在工作时意外坠亡,其两个儿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赔偿金80万余元,然而两个儿子拿到钱后并未按法律程序给其他继承人分配,死者岳父、亲生母亲、老婆因为财产分配不均而闹上了法庭

年逾八旬的范母,生育有三个儿子,因家境贫寒,二子范某与当地姑娘佟翠花结婚,并“倒插门”至佟家,入赘的时候还签订了协议,约定范某日后要要像亲生儿子一样给岳父岳母养老送终。

老佟夫妇则正好与老范家相反,生了三个女儿,佟翠花是小女儿,大姐二姐均已出嫁,因此,范某与翠花婚后便将户口迁到了佟家。

给佟父佟母做起了“儿子”。婚后翠花生了俩儿子,均随母姓,即佟大明、佟小明,事发时均已成年,范某父亲及岳母已经不在世。

案发当日,范某为一家工厂厂房进行电气焊维修时,高空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慎坠楼身亡。隔天,佟大明、佟小明兄弟俩与用人单位签署了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范某家人家属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0余万元。

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已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佟大明、佟小明及翠花。碍于人情,佟翠花只给了范母1万元安慰金,后续范母再找翠花索要多次无果。

白发人送黑发人,范母失去了儿子,又没拿到钱,心里自然不是滋味,无奈之下范母聘请了专业律师将儿媳和两个孙子起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这笔赔偿款

法院在审理时,依请求,追加翠花父亲老佟参加诉讼。经审理范某在“倒插门”到佟家家时,确实存在《入赘协议》,但只是由范某父母与翠花父母签订,协议约定范母和翠花负责为老佟夫妇养老送终,并继承遗产。该协议上未有范某和翠花的签字。

经法院查明,老佟现已70余岁,无生活来源。佟大明、佟小明兄弟俩已成年成家。范母则与其小儿子共同生活。范某丧葬费花费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姚提交的《入赘协议》没有有死者范老二的签字,无法律效力,且老佟有3个女儿,对其均有赡养义务,老佟不是范某法律上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无权分配赔偿款。
而范母作为范某法律上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有权分配赔偿金。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范某的赔偿金应由总赔偿款减去丧葬费、范母和姚翠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核算为62.5万,有权参与分配的人为范母、佟翠花、佟大明、佟小明。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酌情考虑对上述款项进行重新分配:佟翠花分得24万元,范母16.5万元(含先期支付的1万元),佟大明、佟小明各11万元。
1、都说约定优先,那么“入赘协议”真的无效吗?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入赘俗称“倒插门”,旧社会或者偏远的不发达乡村还延续的一种习惯,本质上来讲“入赘协议”其实就是合同性质,约束的是合同相对方。

具体本案而言,该协议在范某和翠花未署名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对范某的父母和翠花的父母生效,对于范某和翠花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2、范某死亡时,关于这笔赔偿金在法律上是如何分配的呢?
该笔费用并非死者遗产,原则应当由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分配,但并非一律平均分配,且近亲属的范畴,也参照遗产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其赔偿金在扣除相应丧葬花费以及单独计算其被抚养的抚养费后,剩余部分可按照有分配权的近亲属平均进行分配,但应优先考虑照顾老弱病残及妇女权益,综合衡量劳动能力、经济状况、以及对死者的依存度、近亲属间的密切关系等诸多因素进行分配。

具体本案而言,范某死亡时,能够参与分配赔偿金的有配偶翠花,两个儿子佟大明、佟小明,以及范母共4人。
翠花的父亲不属于死者范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入赘协议”对死者范某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范某的岳父老佟无权参与分配赔偿金。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本案而言,范母因已超过75周岁,应该按照5年计算,而翠花未满60岁,应按照20年标准计算。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