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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5月29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继母王某女长期虐待继子马小某,在某日下午,王某女再次虐待、殴打继子马小某,致继子马小某死亡,年仅6岁!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女死刑。

据了解,王某女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马某家中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是马某并非单身,其与妻子育有一子马小某,后马某妻子失踪,马某独自一人抚养其子马小某。

王某女与马某同居后,自然而然地成了马小某的后妈,与大部分故事中的后妈一样,王某女对继子马小某十分的不待见,要求马小某与马某的父亲共同生活,被马某拒绝后,王某女便想方设法想要把马小某赶出这个家。

为了达到目的和发泄不满,王某女经常虐待马小某,轻则辱骂,重则棍棒相加,还经常让马小某从事与其能力不相符的重体力劳动。

并且经常不给马小某吃饭,此时的马小某还只是个三四岁的孩子,王某女的行为简直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可言。

然而这并不是最可悲的,最可悲的是马某作为马小某的亲生父亲,居然眼睁睁看着马小某遭受王某女的虐待而无动于衷,作为王某女的帮凶,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虎毒尚不食子,马某的做法,甚至连禽兽都不如,根本不配做人。

马小某就这样在继母王某女的折磨中痛苦的度过了两年多的时间,王某女先后用棍棒、绳索等工具对马小某采取了惨无人道的折磨,手段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马小某被打成重伤,不治身亡。

也许对于马小某来说,这样的结果反而是一种解脱,他终于不用再遭受继母王某女的虐待,再也不用遭受生父的冷眼旁观给自己心灵带来的折磨。

对于马某和王某女,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王某女与他人的婚姻还在合法存续期间,马某的妻子虽然下落不明,但二人的婚姻关系仍属于合法存续状态,因此王某女、马某均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属于持续犯,需要具有经常性,而王某女长期虐待马小某,其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了虐待罪。马某作为马小某的监护人,对于马小某的人身安全具有保护义务。

但是马某对于王某女虐待马小某的行为不予制止,属于不作为犯,已经构成了王某女的虐待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王某女的行为,已经属于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女伤害马小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同时也涉及到触犯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王某女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

同时,因为本案中只存在一个死亡结果,为了保障人权,不能对马先某的死亡结果重复评价,即如果认定王某女构成虐待罪致人死亡,则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为了避免不当的轻纵犯罪分子,应当将死亡结果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王某女的行为共触犯了重婚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三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在最后也是据此对王某女宣判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为马小某感到惋惜,在他短暂的人生中竟有着如此悲惨的遭遇,着实让人痛心。

在惋惜的同时,也真诚的希望这样的人间惨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