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或者家有喜事,在农村杀猪很常见。虽然现在已经高度城市化,但不少地方依然保留着自家杀猪的习惯。杀猪是个体力活,也是个技术活,对杀猪匠的要求很高。也是因为在家杀猪的人越来越少,所以以前很多杀猪匠都选择转行,杀猪匠这个职业正在变得稀缺,甚至不久后将要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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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澎湃新闻以《村里最后的杀猪匠》为标题,写出了杀猪匠越来越少的现实。文章中只说杀猪匠变少是因为后继无人,却没有写出杀猪匠之所以变少,是因为杀猪在某种程度上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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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还要承担风险?可能你会纳闷,明明几千年来都是这么杀猪的,为啥还要承担风险?

我们来看吉林舒兰县农民田某的故事,田某家里养了一头猪,过年期间因为受到鞭炮惊吓,摔断了一条腿,不得已下田某杀了这头猪。因为猪肉吃不完,田某就拿到市场上卖,卖掉了1.2斤猪肉,收入30元。

谁知没多久市场监管的人发现了这事,认为田某私自杀猪,且售卖的猪肉没有经过检疫,于是没收了剩下的82公斤猪肉,并开出10万元罚单。

田某不服,于是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庭,在一审和二审中田某都败诉了,因为他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销售未经过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这是出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的,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自己在家杀猪不犯法,但如果拿出去卖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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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田某似乎不冤。但从农民的角度而言,自己养的猪自己拿去卖,且只卖了30元,最后却要交10万元罚款,这放谁身上都是接受不了的。

好在田某有着秋菊打官司的执着,继续向高院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高院在审理时认为,田某卖的猪肉比较少,且是个人喂养的猪,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驳回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撤销10万元罚款,但保留了没收82公斤猪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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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在湖南平江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64岁的宋大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因为年纪大了没有体力再去干农活,也是他就养了两头猪,想着自己养的猪吃着放心,多余的还能拿到市场上卖,赚点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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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某天,宋大爷喊来好友准备杀猪,准备杀完先开开心心吃一顿。吃完剩下的肉,就拿到市场上去卖。

就当宋大爷和好友边杀猪边讨论猪肉怎么做好吃时,农业农村局(农管)的人找上门来了,他们制止了宋大爷的杀猪行为,说这已经违法了。

宋大爷一时之间不知道怎么回事,自己在家杀自己的猪怎么就违法了。农管则表示,个人养殖的生猪,若未经相关部门报备,是不能流入市场的。且未经允许从事屠宰活动的,要没收屠宰工具、生猪、售卖所得,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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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宋大爷被处以4万元罚款,并没收工具。对于这个结果宋大爷很不服,为了表示抗议,所以就一直没有缴纳罚款。

无奈之下当地农业局将宋大爷告上法庭,法庭上宋大爷觉得自己十分冤枉:“你们管得也太宽了,我在自己家杀自己养的猪,怎么就犯法了?”

看到这,可能有人同情这些杀猪被罚的人,也有人觉得这些人被罚不冤,毕竟违法就是违法,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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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并不想多说什么,因为是非曲直大家心里自有答案。

说到这,我想起去年陕西榆林因为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和这段时间很多人讨论的因为凉皮里有黄瓜丝多家餐馆被罚款。这些和杀猪被罚款,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我的回答是,这些处罚合法但不合情。因为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或多或少都会被内心深处的朴素情感戳中,同为底层苦熬日子的人,都有过辛苦面对生活,但还是想坚持下去的希望,但这些“收益极其微小处罚极大”的结果,就像一个“超乎想象突然加注的负累”,随时可能压垮一个辛苦挣扎,努力生活的人。

如果真要为这句话找一个更直白的说辞,我觉得罗翔老师的一句话很适合: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性和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