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身体一向健壮的于大爷骑车出去买菜,但在一个路口突然摔倒,因为是闹市区,所以很快就有很多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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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众人只是旁观,并没有人上前扶起于大爷,除了驻足观看的人,另外还有几名中年人骑车经过,但也只是冷漠地看了一眼就离开了。

这期间,有一个年轻小伙子曾试图上前扶起于大爷,但围观的一位老妇人急忙说:“小伙子,你不敢随便扶啊,你知道真相吗?被人冤枉怎么办?”

听了老妇人的话,小伙子又停止了行动。

一开始,于大爷还算清醒,但时间不长就失去了意识,有人拨打了120叫了救护车,但救护车抵达现场时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
等于大爷的家属得到消息赶到医院的时候,于大爷就已经被送进抢救室了。

由于是突发脑溢血,没有及时送医,医护人员虽竭尽全力仍然未能挽回于大爷的生命。

父亲平时身体健康,热爱运动,前几天还做了全身检查,于大爷的突然离世,让他的女儿无法接受,怀疑父亲是被人打倒才导致脑干出血的。

女儿报警后,警方调取了事发周边的监控录像,但当于女士在看到父亲摔倒,围观的人却无人救助的那一幕后,内心无比冰凉。

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这些围观的人冷漠至极,而间接害死了父亲,但凡有一个人在第一时间帮助父亲并且拨打120,或许就能保住父亲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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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她一怒之下将这些围观者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并索赔14万元。

虽然可以理解于女士的心情,但我们还是第一次听说不扶也会被起诉,原来以为只有扶才会被误认为肇事者,难道围观不扶也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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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连围观都要追责,这以后怕是更不敢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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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围观的群众并没有法定义务一定要救助于大爷,虽然在道义上他们可能确实有些冷漠,但是他们选择冷眼旁观也没有触犯法律,所以于女士的索赔并不成立。

反过来,如果于大爷是被别人撞倒的,那么撞他的人是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的,剩下所有的过路人,都没有这个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于大爷的离世,没有人需要为他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005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也就是说施救者需要具备救助义务的,如果不具备救助义务就不用承担责任。

救助义务是指什么?第一:警察、医护人员、家属。第二:行为人的救助。什么是行为人?假如于大爷是被人撞的,撞人的肇事者就有救助义务。

但是,于大爷是自己摔倒的,所以这些路人冷漠地不出手施救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施救义务,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扶还是不扶?这道题还真的不容易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规定都是从助人者的角度出发,维护了见义勇为的人的权利,让大家更加放心大胆地去做好事,不用担心因为做了好事而蒙受损失。

再者,扶人之前,我们可以观察下周围,是否有监控可以查看事情发生的经过;也可打开手机录像功能,全程录像;又或者利用行车记录仪等工具录下救人的过程;还可以找旁人作证,留下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这样多方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不但能保护自己不被污蔑,还能防止被人讹诈。

总之,我们不能为冷漠和自私找“不扶”的借口,也不能为“扶人”留下相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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