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大学生嫉妒室友太漂亮,竟然在室友的饭中,偷偷加入兽用增肥剂。直到室友察觉出不对来,女大学生才跪地承认了错误。室友很伤心,明明她俩是好朋友,为何要故意坑害自己?女大学生解释道:我是精神病才犯了错!
李冰出生于工薪家庭,虽然父母给不了她太多物质条件,可还是为她提供了幸福快乐的童年生活。李冰从小很上进,一向被评为优等生,学习成绩更是名列前茅。
在初中和高中阶段,李冰成为了学生中的榜样,就连老师也对她赞扬有加。可是,这对人生的成长并非好事,毕竟人还是需要经过磨练的。
在李冰父母的心中,自家闺女是天之骄子,他们经常在街坊邻居面前炫耀。这也养成了李冰高傲、骄纵的性格,渐渐地从性格上吃亏了。
自从上大学后,李冰认识了室友韩娇。韩娇的家庭条件很好,自小过着优越的生活,父母更是看重教育,特意培养她学舞蹈。
在舞蹈艺术的熏陶之下,韩娇的形体优美,审美情感得以释放,整个人变得非常自信,就连气质都十分优雅得体,深得同学们的喜爱。
自从进入同一所大学后,2个同样优秀的女孩,分在了同一所宿舍里,在她们的生命中,也有了友情和恨意的纠缠交集。
大学生的思维和交流方式,不同于初中学生,他们更看重的是人品。李冰刚进入大学时,还对身边的一切抱有幻想。
她期望身边的人围着她团团转,却没有发现自己性格有问题。而韩娇却没有这些想法,她对同学很周到,和大家相处得非常好。
久而久之,室友越来越反感李冰,觉得她太过挑剔,还爱出风头争第一,所有人都避之不及了。
可韩娇却没有嫌弃她,还是和往常一样,与李冰一起吃饭,一起上厕所之类的。李冰身边没有好朋友,将韩娇看成了心理上的依靠,却抵挡不住人性的复杂。
韩娇各方面都很优秀,李冰虽然人际关系不好,但是她一向自恃美貌。可是与韩娇比起来,气质上不如人,不如人家人缘好,李冰自卑的心理开始作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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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与韩娇相处的过程中,越来越嫉妒闺蜜,三天两头大吵大闹。可吵过以后,韩冰没有朋友,只好又去哄韩娇,双方和解后,又恢复了正常。
可是,在一次大型活动中,李冰的做法实在难以理解。李冰和韩娇报了同一个项目,获胜的人有资格获得奖学金的机会,大家相当重视这次活动。
当李冰拿着千辛万苦制作好的作品时,抬头看到韩娇的作品,感觉自己做得不如人家好。于是李冰照着韩娇的作品,修改了一通,期望可以获奖。
也许李冰没掌握到精髓,她的奖项落空了。而韩娇则荣获一等奖,李冰的嫉妒心又生起来了,凭什么韩娇样样比自己好!李娇嫉妒心作怪,似乎连人性都泯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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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竟然网购了一些增肥剂,放到了韩娇的饭中。想着只要天长日久吃下去,韩娇的身材就会变形,足可以毁掉一个人的风光!
只要韩娇落伍,那么自己就会名正言顺、顺势而上。可谁又能想到,韩娇准备就餐时,发现了有异物存在,出于卫生方面的考虑,韩娇并没有吃。
她将饭菜送去检验,很快检查结果下来了,里面竟然是兽用增肥剂,也就是给小猪、小牛增长体重出栏的添加剂。
可想而知,对人体的伤害有多大。可当韩娇拿着检查结果,去找李冰商量时,李冰竟不打自招,跪在地上痛哭起来,还拿出来张精神病鉴定书。
韩娇这才知道,兽用增肥剂是李冰下到的食物的。这一次韩娇不会再妥协,势必要让李冰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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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用增肥剂偷偷加到食物中,如果吃出问题来,会面临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冰侵害的是韩娇的身体健康,性质上是非常恶劣的,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李冰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按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冰将会面临3年有期徒刑。
2、李冰拿出精神病鉴定书,是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无完全民事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不过,在本案中,李冰的头脑清晰,说明她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无法免除刑事处罚的,只能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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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韩娇吃下增肥剂后,对身体造成损伤,李冰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韩娇吃下兽用增肥剂后,其后果简直不堪设想,需要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李冰对韩娇造成了人身损害,需要承担韩娇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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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