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刑事裁定书透露,一审被判无期的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再次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上述裁定书显示,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健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胡健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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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勇 图源 : 网络

2011年,因自己未被列 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他通过短信、匿名书信、网站发帖等方式对时任市委书记进行造谣污蔑后被免职,之后其严重经济问题也浮出水面。

2012年6月20日,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追缴赃款人民币1713万元。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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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知情人士称,他曾在狱中写举报信,交代多人违法违纪行为,列举了300多人。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董雅连

责编:晋小画

监制: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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