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个农村村民拆迁,共有42户人家,拆迁款为2790万元。没想到钱交给柜员后,没多久时间,钱竟然全都不见了。警方调查得知,是柜员投资失败。村民讨要说法,银行表示:员工已经辞职,个人行为与我无关。
宋健居住在一个小村庄里,由于住得比较靠路边,刚好赶上了拆迁,村民都获得了高额的拆迁款。宋健的老旧房子面积不小,获赔了300万元。
虽然房子拆得差不多了,可搭建的安置房还未盖好,这笔钱立马是用不到的。宋健拿到拆迁款后,决定将钱放到银行中,挣点利息钱,谁知竟然血本无归。
当时,宋健拿着300多万元,打算去银行存钱。可在银行中工作的孙颖找到了他,说把这笔钱放到银行中,利息赚不了多少钱。
刚好孙颖手头上有个理财业务,倒不如将钱款存她那儿,利息要比银行高多了。可利息高意味着风险高,想必村民都没有想到。
虽然宋健与孙颖是老相熟,也知道孙颖是银行工作人员,不过想到要把300多万元给她,还是有些不放心。
而孙颖似乎很老道,她早已察觉到宋健的想法,采取了以退为进的方法,一脸无所谓表示:我只是手头上有个业务,刚好利息很高,想着咱们2个是老乡,才偷偷告诉你的。
我并不图钱,只不过是觉得大家刚好拆迁,过来说这个好消息而已,其实存不存的都在你,跟我无关。而且,我所说的业务是银行举办的,是需要办理正规手续的。
听到孙颖这样说后,宋健的警惕性消失殆尽,同意存钱了。孙颖看挺有效果,心中萌发出一个大计划,没想到全村的钱都让她坑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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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孙颖集合了村民,表示大家可以在她那里存钱,有一款内部存款业务,回报率相当高,比定期还高,只不过不对外开放。
如果村民想要存钱,孙颖可以借着这个机会,向银行申请福利,又开始说起存款收益,专业词汇更是随口说来。
可谁又能想到,银行没有办理内部存款业务,孙颖目的很直接,就是要把村民的拆迁款搞到手。

对于一些老农民来说,他们听说利息很高,瞬间动心了。孙颖又是同村人,多了一层亲戚关系,加上对孙颖印象还不错,从信任感方面考虑,老农民自然是相信的。
可是,想到存款有几百万元,如果都给孙颖的话,大家还是不放心。一些头脑灵活的人,只给了其中一部分,想要试试水。
大家如愿拿到了银行开出的存单,上面红色的印章更是显眼。果然不出所料,第1年所有人拿到了高额利息,对孙颖更信任了,可没想到第2年进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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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孙颖对大家说,自己有门路,挣得更高利息,就是得把钱放到孙颖的账户中,管理起来更方便一些。
而且孙颖还说,这只是为大家着想,自己一分都不要。如果不放心的话,她可以写欠条。
听到孙颖说得真切,42名老农民又上当了。大家凑了凑将2790万元的拆迁款,统通存入了孙颖的账户中。
6个月后,安置房到位了,大家需要补上房款,于是找到孙颖取钱。孙颖却告知,暂时凑不了这么多,等消息再说吧。
谁知没过几天,大家又和孙颖联系,却发现她的电话打不通了。老农民找到银行,管理人员表示已经辞职,不是本行的员工了,这是孙颖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老农民报警后,成功将孙颖抓捕归案。她表示钱已经投资,还都亏进去了,一分都拿不出来。
1、柜员的行为是非法集资,国家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柜员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通过推介会的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采取诈骗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
非法集资2790万,数额远远超过巨大的标准,达到刑事的立案标准,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对孙颖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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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柜员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他个人非法集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在保管期内,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将钱款交给柜员,与柜员签署的是理财合同,保管期内的保管人为柜员,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银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村民的钱款能要回来吗?答案很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法集资是打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旗号,非法参与到民间集资,获取的资金来源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没有程序上的法律保障。村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法申请银行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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