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小黄文被判十年,不亏。

但是,强奸幼女却只判四年,是不是觉得写小黄文判重了?

近日,河南夏邑法院发布了一则男子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

根据披露的判决书了解到,案犯李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年仅13岁的小云,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

2022年10月22日,李某约小云到了快捷酒店内,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

后来经过鉴定,被害人小云因被告人的性侵行为导致精神压力大自闭以及心灵创伤未愈合,需进行心理疏导治疗。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前提下,依然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而未成年被害人小云,因为遭到性侵害,而造成心理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云两万余元。

划重点:男子多次约该女孩去酒店性侵,并且在知道该女孩未成年的前提下,多次发生关系,并且对女生心理造成很大伤害。

强奸未成年人,仅仅获刑四年? 该案件一经披露,就引发不少网友讨论。很多网友认为,犯下如此恶劣的行径,法院的判决还是过轻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且,在本案中,并未没看到案犯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法定情形,而且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但同样属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很大的情形,应当在加重情节的量刑范围内偏重量刑。

也就是说,此案的量刑明显属于从重处罚的范畴,但是却只判了四年。

类似的案例一般都是从重处罚。

5月26日,江苏高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起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赵(女,时年13岁)所在班级任课教师,明知小赵不满14周岁,仍多次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最终该老师被判18年。

在一定程度上,量刑过轻,是对犯罪的纵容。

法律的目的是震慑犯罪维护正义,如果对社会造成如此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而不得该有处罚,无异于是对于法律尊严的践踏,和对于受害人人格的侮辱。

也难怪,所谓的“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的新闻会引起这么大的波澜。根本原因原因不是大学生掏鸟被判太重,而是比他更恶劣的犯罪行为被判的太轻。

说到底,还是法治的精神在某些地方并未得到有效的践行,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道远。

对于拐卖人口,强奸,暴力伤害等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应该视情节从重处罚。

不仅仅是震慑犯罪,更是给法律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