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获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鱼网”APP上认识一男子,后经双方协商林某某同意以取现10000元得100元的价格租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2022年2月10日,林某某名下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取现150000元,林某某获利1500元。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配合他人取现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以刑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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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高度发展,新型网络犯罪方式层出不穷,日常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当事人贪小便宜,不劳而获就可以获取可观利益的心理,通过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电话卡等账户转账、跑分、刷单等方式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帮助犯罪分子结算套现,俗称“洗钱”,这些行为都构成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骗防诈意识,不贪图小便宜,不贪图不义之财,为了蝇头小利锒铛入狱,只会让人后悔莫及。

来源:瓮安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