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通信网络,真的会摊上“大事”!

前不久,深圳首单判决破坏基础通信网络案件浮出水面,3人故意剪断深圳移动光缆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再次为保护基础通信设施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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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记者从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获悉,3名被告均系某运营商员工,参与犯罪剪断深圳移动光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七个月

法庭上,3名被告对前后两次剪断深圳移动光缆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破坏深圳基础通信网络、影响大众正常使用通信网络的行为后悔不已。

回顾案发当时,深圳移动的客服热线很快涌入大量反映来电。工作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才发现,有10个家宽光交箱的97条48芯光缆被人生生剪断,导致那一带的移动宽带网络大面积中断。深圳移动紧急修复网络,居民们才陆续重新连上网。

公关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又有3个移动家宽光交箱多条光缆被剪断。公安机关缜密侦查锁定3名犯罪嫌疑人,迅速抓捕主犯张某泉、从犯罗某忠、林某彬。检察机关随后对此提起公诉,出现了本文开头的被告悔过一幕。

深圳,作为全球通信网络最发达、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但在此次案件中,就有近2000户家庭就因为3名被告的犯罪行为,遭遇了“断网”的滋味儿以及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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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通信事业迅速发展,宽带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已成为社会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如同水、电、气一样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是影响广泛的民生工程,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信息化“支柱”

所以,破坏通信网络,真的会摊上“大事”。包括《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地方政府(如广东、河南、山东等省),皆已明确将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64条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公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但从各地同类事件来看,不少不法分子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其实是严重的刑事罪行。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2018年,广东省政府审议并通过了《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部署了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等工作,对于近来的许多通信设施建设等热点问题,都有所应对。

河南省电信条例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电信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电信条例

此外,此《条例》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河南省电信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畅通安全、便捷普惠等原则,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电信市场收费、商业性信息推送、个人信息安全等作出规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信业发展。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共6章49条,主要规定了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了通信基础设施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

总的来看,随着全国大范围内通过该法案(据了解,此前已有浙江、黑龙江、新疆、山西、安徽、重庆、云南、四川、福建等省市通过),最终确立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地位。

但是,就我们了解,近年来,剪光缆、拆基站、盗窃设备、偷电等破坏通信网络的案件接连发生,还有一些地方出现了不正当竞争搞破坏的恶性事件,引发各方高度重视。

除了此次破坏深圳移动光缆的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七个月。以下,是U学收集到的一些近年来关于破坏通信设施被依法处理的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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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件

案例一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经被告人李某或者张某提议,邀集被告人周某、李某和齐某,租用被告人周某的三轮摩托车或者农用小货车,在溆浦县卢峰镇、桥江镇、江口镇、水东镇等地多次盗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基站内的备用或者正在使用的蓄电池,卖给被告人周某,所得赃款扣除车费等开支后均予以平分。

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0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9334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18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4154元,被告人周某参与作案1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9694元,被告人齐某参与作案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336元。

2018年8月,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三万元;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原以为挖断通信电缆只要赔钱就可以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南乐县的梁某等人没有想到,就是由于这种不在乎的态度,让他们面临牢狱之灾。

2013年3月25日,驾驶员梁某在106国道冀豫交界至濮范高速立交段驾驶挖掘机施工。其间,他明知施工路段下方埋有通信光缆,但未注意到案发地附近的通信光缆警示标志。施工管理员王某和工段负责人刘某没有履行施工监督职责,致使梁某将此路段路京九通信光缆线路挖断,造成系统阻断。事发后,经濮阳市通信传输局统计,该段线路阻断造成损失上千万元。

后续,梁某、王某、刘某三人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公诉至南乐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在被告知施工地点有通信光缆的情况下,明知继续施工可能造成通信线路被损的危害后果,但轻信可能避免,让梁某一人施工;梁某应当预见到继续施工可能会挖断地下所埋光缆,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将通信光缆挖断。

三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通信光缆中断受损,危害了共安全,依法应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3被告人定罪处罚。法院遂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三

之前,某海南省临高籍男子在捕鱼作业时,因渔网钩挂光缆,私自切割海底光缆致光缆中断。后续,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羊某有期徒刑七年;责令其赔偿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维修费、打捞费等共计人民币268.6万元;扣押在案的渔船1艘、导航设备2台,待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后返还。

结尾:当今时代,通信网络是事关国计民生、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破坏通信网络,带来的损失不可轻视,极易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影响。破坏通信网络这个雷,无论如何都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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