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钱,尤其是大额财产,一般都会存放于银行之中,因为银行相较于其他的金融机构,还是比较有保证的。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银行卡盗刷事情也越来越常见,给公众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曾经就发生了一起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受害人上午刚在ATM机上查询了银行卡余额,下午就被连续盗刷。
这是怎么回事呢?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一、钱去哪了
2022年2月27日,退休的董先生在妻子的陪同之下,来到靖州某个建设银行旁边的无人值守ATM机处查看自己的银行卡钱款。
这张银行卡是董先生和妻子接收退休金的,按照往常的这个时候,董先生和妻子的退休金应该早就发放了。
但是五天之前查询的时候仍旧没有到账,经过咨询之后,董先生被告知可能是还在审核发放,再多等些时日。
如今已经过了五天了,董先生想着可能已经到账了,就和妻子一起来查询一下,但是这一查询可把两位老人给吓了一跳。
两位老人惊奇的发觉,原本还有三万余元的银行卡,如今竟然只剩下不到五百块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两位老人赶忙来到银行柜台处,向工作人员查询情况,工作人员应董先生的请求,将银行卡近一周的收入支出明细给董先生打印了一份。
董先生发觉,银行卡在2月22日那天上午自己查询过余额之后,下午就在怀化当地有一次消费。
之后,银行卡又在怀化和深圳等各地进行多次消费,银行询问董先生是否为本人消费时。
董先生回答到,因为在22号下午的时候,董先生由于身体原因,到医院检查了,而且当天就住院了,直到25号才出院,根本没有时间会外出消费,更何况是在广东。
同时,董先生还发觉,消费清单中的消费商家,除了其中一次是在当地的珠宝店之外,其余几次都是各地的数码产品店。
董先生是退休老教师,对这些消费品根本不感兴趣,根本不会买。其中有一个支付信息是向某位姓张的人小额支付的,而董先生根本不知道这个人是谁。
综合上述三个证据,董先生表示,这些消费数据绝对不会是自己消费的。
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感到奇特,于是将董先生的情况做了登记,表示将会给董先生查询一下原因,让董先生先回到家中等待。
第二天,银行的工作人员便通过电话通知到董先生,银行认为,董先生的银行卡有很大可能是被克隆之后拿到别处消费。
银行推举董先生可以先去银行做报警处理,于是董先生夫妻带着银行流水单到公安局中报案,并将案件的情况尽数告知警方。
二、推卸责任的银行
警方接到董先生的报案之后,又对董先生提供的银行明细进行查验,认为确实符合立案条件,
警方发觉银行明细单中有两笔大额消费,而这种大额消费珠宝店一般都会对顾客的信息做登记,所以决定从此处下手查询盗刷人。
2022年3月29日的时候,警方正式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但是这样的过程会花费较长的时间。
但是董先生夫妻现在全靠着自己的退休金生活,如今三万块退休金只剩下不到500元,距离下一次发放退休金还需要一个月。
这不到五百元的存款,很难支撑住董先生夫妻接下来一个月的生活,所以3月1日向警方报案之后就向相关人士咨询解决情况。
董先生获知,对于银行卡盗刷类案件,可以让银行先行赔付,等到盗刷人被抓到之后再由银行向其追要。
所以董先生就向银行主张赔偿,让银行将这些盗刷的钱先给董先生赔偿一部分,至少让两个人能等到下一次发放退休金。
银行虽然表示自己会赔偿,但是需要认定银行对这个盗刷案件的出现负有过错,所以推举董先生等待司法程序。
对于银行的说法,董先生也不了解该怎么做,所以只能先打电话向孩子要了一些钱,然后继续等待公安对案件的调查。
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案件的后续情况,怀化警方并没有对外公布,关于案件的法院判决,目前也无法查出。
三、争议焦点
本案之中,对于董先生要求银行先行对自己做出赔偿的诉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银行是应当赔偿的。
但是这种赔偿的前提是推定银行有过错,但是银行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个过程就会出现双方的纠纷。
对于这种纠纷,由董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来认定银行是否有过错都不能使他人中意,所以是需要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
银行告知董先生到法院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确定银行卡盗刷事实的存在以及双方对发生银行卡盗刷事件的过错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银行认为董先生的银行卡可能是被他人所伪造的,而伪造银行卡,银行卡的信息资料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案件之中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这几次交易中能否认为是银行对董先生的银行卡资料的失窃负有过错责任。
所以银行就需要对董先生所使用的ATM机的安全性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
如果法院认定,董先生对银行卡信息泄露负有责任,导致伪造银行卡并使用的,就可以相应的减轻银行的责任。
四、法律分析
除了银行负有先行赔付的责任之外,也应当关注一下盗刷银行卡的犯罪人的罪刑。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以本案之中犯罪人的行为,如果真的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这里的信用卡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应当扩张解释为包括借记卡等在内。
当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会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但是这个罪一般认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因此常常与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只需要按照牵连罪的理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定罪量刑即可。
构成牵连犯的原因也在于两个罪行所保护的法益几乎是相同的,都是金融机构的治理秩序,所以以一罪定罪量刑不会导致遗漏对法益的保护。
当然,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着手实施,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信用卡,但是还没来得及使用的话,就只需要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即可。
犯罪人为了伪造信用卡,还实施了窃取信用卡资料的行为,如果最终查证属实的话,也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治理罪。
如果银行在犯罪人实施相关犯罪的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例如不应当为犯罪人提供而提供的。
这属于妨害信用卡治理罪中的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相关的负责人员也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一般认为盗划,那么应当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行为则一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也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具体体现在,其只能通过智能手机使用,而没有像银行卡一样的闪付功能,所以这些信息难以盗取并使用。
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信用卡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还包括银行的金融治理秩序,银行的运营需要特别的营业执照。
因此,目前的通行做法仍旧是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以盗用花呗这类借贷产品,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希望本案中的犯罪人尽早被抓获,董先生的钱能尽快追回。
#律师来帮忙#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