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海河流域 公开听证 相对不起诉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用好相对不起诉制度,做到教育惩戒相结合,达到“防治结合”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21年7月,被不起诉人赵某强在天津市武清区北运河、龙凤河及蓟州区西干渠等禁渔区内,先后数次利用拖网等工具捕捞野生田螺,后予以贩卖销赃得款1万余元。
在此禁渔期内,另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新等15人在上述水域禁渔区内,采纳同样手法非法捕捞野生田螺,贩卖销赃得款4000元至2.6万元不等。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7月至9月间,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先后将赵某强、姚某新等11件共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清区检察院审查发觉,这些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违法性均存在一定认识,但对危害程度的认知水平不高,到案后均认罪认罚;二是行为人平时表现优良,此前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三是每起案件涉案田螺数量和价值均刚过立案追诉标准。为依法妥善办理案件,武清区检察院前往犯罪地、行为人居住地、禁渔区周边地区走访调查,重点围绕生态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详细了解情况。同时,武清区检察院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水务部门等执法单位开展联合专题会议,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研究。综合在案证据和犯罪情节,武清区检察院经认真研究,拟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赵某强等1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彰显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武清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4日对这批案件开展集中听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和律师界代表担任听证员,公安侦查人员应邀参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听证人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赵某强等1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向赵某强等16人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经教育,被不起诉人赵某强等人表示非常后悔和自责,对自身行为给当地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深表歉意,决定积极改正,回报社会。赵某强等人因无力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自愿以劳务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主动向周边群众宣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规定,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究一类案件不起诉标准。对主观恶性不深、危害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人员,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数额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的人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同时,全面分析此类案件成因,深入开展针对沿岸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