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赤道财经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穆某某(女)于2004年11月入职上海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月均工资性收入18,566.07元。公司称,因上海本地业务萎缩,将公司业务总部移到江苏,故将穆某某调至南京。然而,穆某某却不同意,并且仍在上海出勤打卡。公司以穆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55万。经审理,仲裁委、一审法院均支持公司,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违法。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44.6万元。
另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因素。在本案中,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穆某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是,在穆某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穆某某旷工与事实不符。
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穆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穆某某支付相应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鉴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穆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66.07*12*2=445,585.68元。
变相逼迫离职?员工拒绝调任被解雇公司判赔4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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