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一、扩充师范专业培养
1.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
2.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
3.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
4.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专业,可结合相关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对应专业范围。
5.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二、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工作
6.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根据个人需要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三、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7.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范围。
8.依托师范院校对符合基本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依托“河北省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基地”,结合退役军人特点,主要开展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培训。
9.探索“通武廊”地区联合开展专项培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四、加强教育教学实践
10.鼓励退役军人师范生在实习、支教中,主动深入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发挥退役军人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品质。
第二部分:
畅通任教发展通道
五、延长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
11.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12.对已取得教师资格证尚未通过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纳入“退役军人中小学教师人才储备库”,有针对性地专项培养。
六、单列计划招聘
13.各级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单列计划比例由各地根据符合报考条件退役军人数量确定。
七、放宽年龄限制
14.在招聘中小学教师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八、做好接收安置
15.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
九、拓展进入渠道
16.建立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
17.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18.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
十、支持民办教育、企业参与
19.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举办招聘活动,鼓励并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定向招聘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军训教官等。
20.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支持多元化培养发展
十一、聚焦培养发展
21.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
22.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3.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24.对教学工作中产生的学历提升、交流任职、学术研讨、学习培训等机会,条件相近的优先考虑退役军人。
十二、发挥退役军人优势
25.注重发挥退役军人教师优势,让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施展才能,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26.支持退役军人教师在体育训练、安全保卫、应急处突等方面承担更多工作任务。
27.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
十三、做好典型选树
28.开展优秀退役军人教师的挖掘选树工作,在“最美退役军人”等典型选树中,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好退役军人教师的先进事迹,全方位展示退役军人教师形象,打造“兵教师”品牌,营造尊崇氛围。
第四部分:
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
29.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
30.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
3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技能培训项目范围,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2.各级教育部门协调落实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来源:廊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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