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黑龙江省商务厅发布一则“关于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注销的公告”,注销哈尔滨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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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黑商联发〔2021〕45号)《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和流程》(黑商联发〔2022〕27号)等文件规定,注销哈尔滨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就在今年3月,黑龙江省接连发布两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注销的公告,注销9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证书。其中绝大部分企业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原因是,在2023年3月1日前未通过重新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证书,其他企业被注销的原因公告并未说明。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心里会有疑问,资质认定证书也会被撤销?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这些情况会被撤销企业资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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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除外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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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条款不难看出,已取得资质认定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一定要合规、合法、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报废、拆解机动车,这样企业才能长久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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