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筑平安·清风护夏”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加强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治安巡逻防控,对涉黄违法犯罪重拳打击,进一步净化辖区治安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都别动,待在原地!”6月9日晚23时许,洛龙分局太康东路派出所全警出动,在辖区一民房内,现场抓获涉黄人员12名。

案情回顾

近日,太康东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民房内每天晚上至凌晨,总有可疑男女进进出出,疑似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为确保一网打尽,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摸排,通过蹲守暗访,初步掌握了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经营规律。

经过周密研判,6月9日晚23时许,太康东路派出所组织二十余名警力对该民房进行突击检查清查,现场抓获12名涉黄人员。

经连夜突审,该房屋负责人李某对其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房屋出租为掩护,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提成;叶某等6人如实供述了参与卖淫的违法行为,陈某等5人对其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太康东路派出所已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11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9人处以行政拘留,2人进行行政罚款,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郭宇鹏)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