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缓期2年执行,对于这样的结果,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国家公职人员,面临的后果肯定是非常严重的。当太难我不知道你这里提出的上诉,是对刑事处罚的上诉还是对行政处分的上诉,两者的是不能混淆的。

教师被判刑的这种后果不是15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还是缓刑。我们都知道缓刑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不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是很严重等情形。不需要关到监狱去服刑,只要两年的考验期结束,没有重新犯罪等行为的发生,就可以解除刑事处罚。

两年的时间不长,几乎是弹指一挥间的事情,但这两年给自己带来的后续影响是非常巨大的,那就是不但要失去工作,没有工资收入,今后还要重新去找工作,找饭碗,甚至可能今后没有养老金可领。因为有犯罪记录,今后还会波及和影响自己的下一代。

从你提供情况描述来看,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以后,已经被单位开除了,既然已经被单位开除,那么说明你的判决已经生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教师,处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按照政务处分程序,必须是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以后,才能开始政务处分的程序,在判决书没有生效之前,或是正处于上诉期,一般是不会开始政务处分程序的。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对于刑事处罚部分,上诉期是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下达后的十天之内。

既然单位都已经作出了处分的决定,说明你已经过了刑事部分的上诉期,过了上诉期这是不能再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对二审结果不服的一种司法救济渠道,但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已经过二审,而且是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不服。如果单位已经下了处分决定,这说明你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生效,过了上诉期,这是没有办法再上诉了的。

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因为犯罪事实清楚,纪检及监察机关不需要重新调查,直接依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个就非常明确了,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一般不存在上诉程序了,而是复审或是复核。

如果在一审判决以后,在上诉期本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是否要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会利用这样一个权利,至于上诉能否成功,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我的观点都是要上诉的。当然这种上诉并不是无根据的上诉,而是在有一定事实依据,或是能够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

如果上诉能够成功,除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以外,其他两种情形,比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重新做出新的判决,或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不合法,被二审法院发回,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做出新的一审判决等,都对案件的改变有一定的帮助。

比如如果能将判处有期徒刑改为管制、拘役等,虽然也是负刑事责任,但在行政处分这一块可能面临的最多就是降薪降级,只要不是开除公职,那么管制或是拘役结束,就要恢复工作,可能工资没有原来那么高了,但饭碗还在,一家人的希望还在,今后的养老金也还在。

综上所述,教师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15个月的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属于法定的上诉期,这是完全可以上诉的,不管有没有希望,都是上诉,这是改变的自己的唯一机会;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被单位开除了公职,这时是无法再上诉的;如果是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是要求复审或是复核。但对于已经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来讲,不管是复审也好,还是复核也好,估计价值已经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