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 文章/崔腾
近日,一名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服刑人员胡某某,在入狱后举报300多人多次获减刑一案,突然获得网友的广泛关注。很多网友戏称该罪犯是“打入贪腐内部的反贪人员”、“举报贪腐获减刑的事件越多越好”等等,好奇之下,笔者也对本案做了相关了解,并希望也借本案向大家普及我国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
一、减刑是什么?什么样的罪犯可以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判刑后如何可以获得减刑?
被判刑人员可以通过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等方式申请减刑,也可以在服刑期间进行劳动、学习、表现好等积极行为争取减刑。关于减刑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在判决生效之前或执行期间,对于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自新,积极改造,可以由此争取减刑。
(二)表现积极在服刑期间,被判刑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学习和文化娱乐等活动,遵守规章制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争取减刑。
(三)服刑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舍己救人等重大立功或者贡献的,应当对其予以减刑。
三、减刑的种类
减刑的种类包括假释、暂时出狱、监外执行、减少、减缓执行等。其中具体为以下几类:
(一)假释:指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前,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暂时出狱并受到监督管理的一种特殊待遇。
(二)暂时出狱:指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前,因特殊原因而需要在服刑期间暂时出狱的一种特殊待遇。
(三)监外执行:指符合条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暂时回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监管和管理。
(四)减少有期徒刑:指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予以减轻刑罚的一种处理方式。
(五)减缓执行:指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延长部分或全部假释考验期限的一种处理方式。
四、党员犯罪了能减刑吗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执政党,党员应当遵守法律,带头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如果犯罪行为被查实无误的,那么必须接受法律惩罚,而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减刑的理由。但是,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有无立功表现等情节。如果犯罪的党员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同时有较好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一定的减轻。这是因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等行为可以表现出被告人悔过自新的态度,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当事人自身的改造。然而,这并非一定能够获得减刑或者从轻处罚。具体还需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例如,如果犯罪行为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的,即使党员积极认罪悔罪,在量刑时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减轻。反之,如果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就算是非党员,也有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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