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原告因2020年11月在家中摔倒,至x市J医院就诊,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右)”,其后住院治疗。11月8日进行肱骨踝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查X线片结果复位固定满意,但当时不能做任何动作,医嘱需要康复治疗,后于2020年11月23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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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告居住C,去J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不仅路途远,而且J医院的康复科号源紧张且没有床位,因此原告家属在了解了附近医院的康复科的医疗水平后,原告遂于2021年1月5日到被告处进行康复治疗。

原告经康复治疗后,右肩、右肘关节活动度较前有了明显改善,原告2021年1月28日查房记录显示右肘部外侧手术切口愈合良好,右肘关节内侧踝处触痛较前减轻。原告1月29日上午在被告处D区一层治疗大厅接受患侧部位常规康复治疗进行牵伸运动时,因被告康复师用力不当,突然出现右上臂远端疼痛加重,活动受限,康复师遂立即停止治疗。

而在此事发生好几个小时后,被告才通知原告家属出现二次受伤。当天,原告至J医院诊治后返回被告处继续住院治疗,并与被告沟通等待被告回应事件处理结果。原告当天疼痛剧烈,暂停此前康复治疗项目。后原告确诊右肱骨骨折,为此原告多次往返J医院治疗。

【患方观点】

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想更换原告的护工,换成其合作机构的护工,将原告家属的私人信息泄露给不明身份的人员,导致前述人员到原告病房大声喧哗并出言威胁,原告由于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差。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康复治疗,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被告理应对原告的二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1、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因“右肘疼痛、肿胀伴活动受限2月”,由门诊以“肱骨远端骨折(右)”收入我院中西医结合康复科。2021年1月29日上午在D区一层治疗大厅接受患侧部位常规康复治疗,进行牵伸运动时诉突然出现右上臂远端(右肘关节上部)疼痛加重,活动受限,。

疗师遂立刻停止治疗,安抚患者,用冰袋对患者疼痛部位进行冰敷,告知家属患者目前病情,急查右肘X片、CT等对症诊疗,同时请主任医师会诊协助诊疗。辅助检查回报:右肘X线片(2021-01-29):右肱骨远端(近侧1钢钉附近)新发多条细线样影,右侧肱骨骨折可能性大;

结合临床;右肱骨远端骨折术后改变;周围软组织内小斑片状密度增高影,请结合临床除外早期骨化性肌炎改变。右前臂CT(2021-01-29):右肱骨远端(近侧1钢钉附近)骨皮质似见细线样影,右侧肱骨骨折可能性大,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右肱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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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家属交待病情,家属要求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患者至J医院回龙观院区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有新发骨折,应患者要求由主管治疗师陪同,经与物理治疗科沟通后表示同意,下午14点左右主管治疗师刘泽键陪同患者及家属前往J医院回龙观院区进一步检查,18:30左右返院,家属诉J医院诊断结果“考虑不考虑有新发骨折形成”。

2月5日原告再次到J医院复诊,影像学检查结果同前,后于2月9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又先后两次到我院进行康复治疗。原告与护工公司的关系与我院无关。

我院认为,本案患者因家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肱骨骨折,在外院手术治疗后,为行康复治疗入我院。医院在其进行康复治疗前向其详细的告知了康复治疗的相关风险,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均符合规范,已完全履行了相关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

本案患者于2021年1月29日康复训练时突然发生疼痛加重,医院立即予以对症处理,并于当日陪同其至J医院明确是否存在新发骨折,J医院接诊专家并不考虑患者存在新发骨折,之后2021年2月5日患者再次至J医院就诊,大夫亦未考虑存在新发骨折。

因此,原告诉称在我院出现二次骨折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在我院康复治疗过程中并未出现新发骨折,并不存在诉称出现新发骨折的损害后果。同时,针对原告称医院将其私人信息泄露给护工公司的问题,应属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与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2、补充意见:即便按照鉴定意见,医院是主责,不应超过60%,原告主张100%无依据。关于原告的诉求,医疗费不应包含社保已经报销的部分,应以实际支出作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未构成伤残;护理费、营养费应按照鉴定意见确定;

子女的误工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原告的误工费不应支持,原告已经退休,未发生实际的误工损失;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天数计算有误,原告骨折是住院后第25天,应扣除之前原发疾病的住院天数;其他需看票据。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者右肱骨远端内固定物1钢钉周围存在二次骨折,x医院在对刘某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失,该过失与患者右肱骨发生二次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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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判决,xx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刘某者各项损失60591.59元。

【详见2023年5月27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