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人民教师这个职业都是光荣且神圣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任何职业都有害群之马在其中,而且往往会因为一两个人的行为,对整个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黑化。
二十一世纪初,山西阳泉接连发生了多起男性失踪案件,失踪者多为未成年男性,这一切都要从一位名叫梁瑛的老师刑满释放说起。
禽兽老师难改本性,被判入狱仍不思悔改
梁瑛生于1968年,自幼他便与正常男性不一样,因为他是一位同性恋。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在短时间内接受了的大量的西方思想,但是骨子里的传统观念对待同性恋仍是抱有卑视的目光。
深知此情况的梁瑛将自己同性恋的事情作为最大的秘密隐藏心底,但是掩埋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滋生出其他更加严峻的变态心理。不知不觉间,梁瑛察觉到自己对未成年男性有着强烈的欲望。
梁瑛在被捕入狱服刑前是某工厂的教师,说是教师,更像是师傅,因为他不仅要教授各类知识,还要带着学生们亲自工作,言传身教中,梁瑛意识到自己的身份是个很好的便利条件,因为自己的学生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男性。
就在他利用身份保护对自己的学生实施猥亵后不久,几名民警根据报案将其抓获。
因犯下强制猥亵侮辱罪,梁瑛被判入狱服刑4年。服刑的日子每一天都是度日如年,2007年,梁瑛刑满释放。
作为一名刑释人员,梁瑛本该汲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哪怕不考虑这些,想到失去自由的四年时间,也应该有所改变。
但是梁瑛却并非如此,他在痛定思痛之后认为,当时自己心软了,如果能在猥亵后杀了被害人,那么自己的行为也就不会被发觉。
无所事事,他找到了“志同道合”的人
就在梁瑛释放回到家后不久,一位名叫于卓洋的煤矿工人找到了他。
原先这位于卓洋并非外人,而是之前被梁瑛猥亵的一名未成年男性。本来于卓洋是受害者,但是被梁瑛猥亵后,他发觉自己的心态好像慢慢发生了变化,原本喜欢与女同事搭讪的他对女性渐渐生出厌恶,而对男性却倍有好感。
同样,于卓洋也知道同性恋是不被世人所接受的,于是他在梁瑛释放后,第一时间找到了他。
经过一番交流,两人便顺自然而然地连续了一段时间的地下恋。
在相处中,梁瑛喜好未成年男童的癖好被于卓洋所知,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于卓洋也想试试。
臭味相投的二人在初步制定了由梁瑛借助前教师的身份吸引未成年男性来到住所,二人共同猥亵后杀人分尸的犯罪计划。
自2008年起,阳泉这个不大的地方开始接连出现未成年男性失踪案件。直至2012年,先后有6人失踪。
接连的失踪案引起了很多阳泉市民的恐慌,甚至有些家庭条件较好的人挑选带着孩子搬离了阳泉市。
警方介入,但迟迟未能破案。
由于失踪男性多为未成年,按照其年龄计算,他们的父母大都赶上了计划生育的时代,家中独子失踪,对一个家庭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警方在最初接到报案时并未在意,因为很多时候未成年孩子因为青春期心理、生理发育的原因,都会与家人产生较大的矛盾,偶有离家出走的现象也会在几周内自己回来,直至有人报警称在阳泉河边发觉疑似人体的碎块,这起连环猥亵杀人案才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
在全面梳理几起失踪案件的特点后,民警找到了共同之处,第一就是失踪群体均为未成年男性,专挑男人下手,其次是凶手的反侦察意识非常高明,分开地点随机抛尸,这给案件的侦办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虽然警方加大了日常的巡逻力度及相关地带监控录像的查阅工作,但这无异于大海捞针。失踪人数仍在逐步上升。
罪行败露,双双伏法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梁瑛和于卓洋在引诱了第七名被害人到自己住所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害人小杨(化名)趁二人外出的机会挣脱了绳索,逃回了家中。
在家人的陪伴下,小杨来了公安机关。
随着小杨战战兢兢的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梁瑛和于卓洋两人的关系令所有人感到震惊。眼见连环失踪案重点嫌疑人已经确认,警方立刻组织抓捕行动,很快,梁瑛与于卓洋双双落网。
经过审讯,二人痛快的承认了自己诱骗、猥亵、杀害多名未成年男性的犯罪事实,案件很快迎来了审判。
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对本案作出不予公开审理的决定。但是最终的判决仍是向全社会作了通报。
2013年8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梁瑛、于卓洋犯非法拘禁罪、有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二人死刑。
至此,含冤而亡的六名未成年人终于可以含笑九泉。这起案件背后透露的变态犯罪心理很值得我们深思,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家长都要给自己的孩子做好自我保护教育。
【法律分析】
一、梁瑛、于卓洋以猥亵的目的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这一行为为何会被单独评价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危害行为,即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于继续犯(连续犯)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超期羁押)、有形与无形(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方式。
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拘谨他人身体与间接拘谨他人身体,例如将他人囚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还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使其不敢逃走。
所有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罪,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便成立非法拘禁罪。
梁瑛和于卓洋通过引诱他人来到住所后,实施捆绑等行为限制其自由活动,同时在拘禁他人的同时实施猥亵行为,如果不评价拘禁而单独评价猥亵行为,将不能完整客观的评价其犯罪行为,所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另外触犯非法拘禁罪。
二、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有何不同?
由于我国的《刑法》原文对强奸罪的表述为强奸妇女的,所以男性对男性实施的满足性欲的行为只能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不同于强奸罪,男子与妇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与直接正犯。
法条原文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我们对强奸罪的理解相同。通常来说,人对自己性的自主决定权相当看重,所以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会极力抵抗,而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压制抵抗行为共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语言恐吓、肢体限制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抵抗。
例如梁瑛和于卓洋压制了被害人的抵抗,强行满足自己的欲望,其暴力可以评价为压制抵抗的暴力行为,也可评价为实施猥亵的暴力行为。
由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所以如果行为人误将男性当作妇女猥亵的,或者误将妇女当作男性猥亵的,不影响犯罪有意的认定,仍旧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文案例中的梁瑛和于卓洋当然不存在此类认识错误,其出发点就是将未成年男性带至住处实施猥亵行为,但正如前段所说,男性与男性之间强行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以对于二人的行为应评价为强制猥亵的行为。
三、猥亵儿童罪的具体规定如何?
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适用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不同,猥亵儿童罪的危害行为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果儿童为幼女,男性具有奸淫有意与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
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性交行为或者其他狠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照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峻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梁瑛和于卓洋为了满足自己欲望,采取了压制未成年人抵抗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压制抵抗已成立本罪,压制抵抗当然更加成立本罪。所以二人触犯本罪无疑。
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非因为遭受猥亵,而是被梁瑛和于卓洋事后杀害,所以此时应当分开评价猥亵和杀人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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