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老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时间是360天内,而我看到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文件中是90天内,二者为啥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这是王先生向赵老师定向咨询的一个问题。

以郑州楼市举例,我们打开与开发商签订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条款,内容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某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按附件四第六条约定内容执行。”

那么,附件四第六条内容是什么呢?

“产权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出卖人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0.005%违约金。”

再来看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条款: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