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案情摘要】
一场相差了14岁的恋爱,是不顾一切誓要在一起的真爱还是为了各达目的的露水情缘?在一起时你侬我侬,分手时砍你全家。
二人之间曾发生过何种瓜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该故事。
2021年的这天,上海一名叫徐姐(化名)的保姆回到家闻到一股血腥味。她随机上二楼房间一看,发现女主人蒋某及两个孩子身中数刀躺在血泊中。
房间的一角还有女主人蒋某的“男朋友”陈某。徐姐受到惊吓赶紧报警。
42岁的蒋某住在上海某小区别墅里,并请保姆徐姐照顾家里的孩子,和其一起同住的还有28岁的陈某。
虽然陈某并不是蒋某的丈夫,但他与蒋某同出同入,对外宣称男女朋友。保姆徐姐亦不清楚蒋某是否已离婚,不过问主人家的八卦是做保姆的职业道德。
她只知道也曾听说过陈某和奖某之间的事情。
原来没有学历没有文凭的陈某工作难找,只能在酒吧工作。一来二去和经常来酒吧的蒋某看对眼了,趁着醉酒的机会两人自然而然在一起了。后陈某辞掉酒吧工作搬进了蒋某住的别墅里。
对此,保姆徐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好保姆职责即可。
陈某竭尽所能讨蒋某欢心,他每月能从蒋某那里得到一大笔钱。
年龄的差距,身份层次差距注定了这场恋爱只是各取所需的逢场作戏。这也让蒋某快速的厌倦了陈某。
在蒋某提出分手后,陈某求和不成,愤而想将蒋某杀死。于是,有了保姆徐姐回到家看到的那一幕血腥场面。
【以案释法】
在本起事件中,陈某付出了自己的时间和年轻的身体换取了蒋某的金钱,蒋某与丈夫长期分居的情况下与陈某同居,并让自己的女儿与陈某同住,是否属于重婚?
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正当婚姻。
同居与重婚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不能把同居行为简单笼统的说就是构成重婚。和情人同居、包养小三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同居才构成重婚。
通俗的说,属于重婚的情形有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其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即领了两个结婚证,有两个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还有一种情形是与配偶登记结婚,与其他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确对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第三种情形是与这两人都未登记结婚,但同时各自对外以夫妻关系同居。
重婚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主动报警才能立案,在本案中,陈某与蒋某虽有同居行为,但对外并无以夫妻身份开展生活活动,故蒋某并不构成重婚。
如陈某与蒋某的事情败露,蒋某的配偶是否可以诉至法院追究陈某的责任?
如蒋某配偶意欲离婚,蒋某则为该段关系的过错方,其配偶可请求获得精神赔偿或物质赔偿。
同时蒋某配偶可诉至法院追回蒋某每月包养陈某的款项及送给陈某的贵重礼物。
因蒋某的收入及赠予陈某的物品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而被包养的陈某是恶意的第三人。蒋某把共同财产赠予陈某,严重损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故蒋某的配偶可通过向法院起诉陈某追回蒋某赠送给陈某的款项及财物。
许多人说包养小三,就是变相的卖淫嫖娼,一方长期固定向另一方支付费用,以达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虽然逻辑上是相同的,虽然一个是单次的性交易,一个是长期性交易,但都是存在金钱交易。
实际中,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活动。
包养小三虽然不合法,但其不涉嫌犯罪,只是在伦理道德上受到谴责,而且卖淫嫖娼是发生在不特定的对象中。
但包养小三同居是发生在特定的对象中,两人是有稳定的关系,有些甚至真的以感情为基础,所以包养小三同居等行为是不能构成卖淫嫖娼的。
因包养小三、出轨等问题导致家庭矛盾发生刑事犯罪的事件不胜枚举,这件事情本身违反的是社会道德伦理,违背的是公序良俗,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这些行为会导致各种犯罪行为。
如今社会,第三者比原配偶更加嚣张猖狂,正大光明的高调出现,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不婚,就是基于对婚姻的不信任。
在婚姻中,尊重对方,理解对方,多沟通交流,不要因为工作忙碌而忽略对配偶的关心,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争取让自己的婚姻走的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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