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流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案情回忆

2020年9月份,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三人共同商量,以各占股三分之一的方式合伙赚取铝灰处置费用。其中,由陈某钦负责调运铝灰并现场加工,黄某林负责寻找铝灰倾倒、处置场地,黄某华负责财账和现场治理,后三人决定将原清流某化工有限公司煤坪作为倾倒铝灰的场地。

202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陈某钦从朱某良等处调运铝灰,并通过货运车辆运输至原清流某化工有限公司煤坪倾倒。

期间,朱某良明知陈某钦等人不具备铝灰处置资质,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铝灰交由陈某钦等人进行处置。

同年11月6日,因泡水加工铝灰产生臭味被群众举报,清流县生态环境局对三人行为予以制止,并告知倾倒铝灰要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环保措施,且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处理。

然而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三人并未落实“三防”措施,又继续联系上家运送铝灰倾倒至清流多处偏僻地点。

辨认现场

经检测,倾倒的铝灰称重合计2363.24吨,且涉案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2021年11月至12月,清流县生态环境局与清流县嵩口镇政府共同应急处置现场危险废物,将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铝灰进行无害化处置,共发生转运费、“三防”支出费、无害化处置费共计484698.26元。

法院审理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朱某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其中被告人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2363.24吨,被告人朱某良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2263.24吨,严峻污染环境,情节严峻,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庭审现场

综合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朱某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5641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承担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及清运费合计人民币484698.2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良对464188.35元范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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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清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