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为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伪造、编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纳原始数据、记录;有意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验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调换检验机动车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出具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二、 落实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代理商的监督治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对设备软件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设置软件参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设备供应厂商或代理商提供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软件,以及协助检验机构修改设备或检测参数,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发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查处,责令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对软件进行修改。检测设备配套软件设置细则见附件2。

三、 强化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治理

各地要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在检测过程中擅自终止检测,终止检测应记录原因;应按要求对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检测过程中除设备不工作、损坏等特别情况外不得随意观测检测数据、接触仪器设备;应按要求配备视频监控,保存仪器设备开机、自检、排放检验全过程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外观检验时需拍照车前号牌、车后号牌、污染操纵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端口、排气管等照片并上传。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可参照附件3。

各地要连续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治理,在对检验机构实施处罚时要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对于未按标准规范检测、直接影响到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按《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其中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应处罚的主要情形见附件4。

2. 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设备配套软件设置细则

3. 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4.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应处罚的主要情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公布)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潘晨,电话:025-86266137;省机管中心丁剑,电话:025-6958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