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照例是刷微博看到了这样一张图片:
因为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没少和律师打交道,特别是没少收律师起草的答辩状,现在回想一下,图片中提到的“试问”“敢问”“窃以为”之类的词汇确实见到过,但是频率不算很高,但是“退一步”这个词汇,那真的是太熟悉了,这确实是律师特别喜欢用的词汇,隔三差五就能遇到。
感觉毕竟不可靠,为了验证自己的观点,我特意在法综系统检索了一下,结果发现本市法院系统发出的包含“退一步讲”的裁判文书,居然有6569篇之多......
我又去法信进行了同样的检索,显示包含“退一步讲”的刑事裁判文书有2120篇,行政裁判文书有9082篇,民事裁判文书有273008篇......
我自己都有点被检索结果震撼到了,法律人这是有多喜欢用“退一步讲”啊......
我抽着看了几十篇检索到的文书,发现有下面几个特点吧:
一是使用主体基本都是律师,法官用的很少;
二是基本都出现在被告答辩部分,原告一方用的不是没有,我只看到了一篇;
三是用的很广泛,遍及三大诉讼,而且确实有部分文书,不止“退了一步”,或者是用了好几次“退一步讲”,或者是“退一步讲”+“再退一步讲”+“再退一步讲”......
我特意问了问从事律师执业的同学,是否在日常工作中用过“退一步讲”,均回答用过,特别是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时,如果感觉对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没有把握,本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原则,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罗列出来,然后逐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退一步讲”就不可避免了,如果罗列的可能过多,那么“再退一步讲”就必须用上了。
但是为什么这个词汇律师用得多而法官用得少呢?
前几年的一天,我接到一位兄弟法院的法官打来的电话,和我探讨一件她承办的民事案件,其中她就提到案件有些复杂,特别是因为证据不充分事实难以查清,她打算将两种可能都罗列上,然后经过论述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她打算用的不是“退一步讲”,而是类似于“即便”这样的词汇,特意问问我的意见。
我的答复是不建议这么做,特别是不建议在审理查明部分使用类似的词汇。法官,特别是一名基层法官,最擅长的技能是查明案件事实,最重要的职责也是查明案件事实,同样是发回改判案件,如果发改的原因是当事人二审提交了新证据,那大家都可以理解,如果是法律适用出了问题,也可以归结为法律认识不同,但如果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那一审承办法官真的是颜面无光。裁判文书中事实查明部分如果使用了“退一步讲”“即便”之类的词汇,很容易被认为是法官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如果事实都没查清那么判决结果也很难让人信服,所以这类词汇能不用就不要用。
那位同仁听罢表示确有道理,再考虑考虑。
这大概就是“退一步讲”没有在法官群体广泛流行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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