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以328元每克的价格,一次性购买30万黄金,买完后金价大涨,女子兴奋不已,一笔足足赚了近10万,可不料几天后,她竟收到金店发来的律师函,声称她是不当获利,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刘女士是福建福州人,通过做生意家中积蓄颇多,她的眼光独到,从股票、债券到大宗商品,从房地产到实业,她都有所涉猎。

事发前一段时间,她见黄金价格便宜,就有了投资的打算,据刘女士所说,当天逛街时,她走进一家名为盛玉达的珠宝店,柜员十分热情地接待了她。

询问之后,刘女士得知店里在搞促销活动,金价非常便宜,一克才328元,于是她一口气挑选了10多件黄金首饰,称重后达932.61克。

由于购买量很大,黄金单价就是328元,没有另行收取工本费、加工费等其他费用,总计价格为305896元,付完款之后,刘女士便带着一大包首饰回家。

回家后没几天,金价便大涨,可刘女士还没来得及高兴,就收到了金店的律师函,律师函中说,因为店员误报价格,导致刘女士低价购买到黄金,而这笔大额交易使得他们金店损失近10万元。

随后的沟通中,金店告诉刘女士,她这是不当得利,要求她撤销买卖合同、补上差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协调解决,如果5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的话,会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对此,刘女士表示很不理解,她认为当天店员说的确实是328元一克,而且收据上也写的是328元每克,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怎么可能是误报价格呢?

所以刘女士认为,现在是因为金价大涨,店家觉得卖亏了,于是来故意找茬,她觉得自己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就算是报错价,责任也不在自己。

那么,金店方面又会怎么说呢?

金店表示,当天的黄金价格,本该是428每克,刘女士觉得,这明显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她觉得错不在她,所以她不会同意金店的要求。

不过说是这样说,刘女士心中还是没有底,随后她就此事咨询律师,律师表示,律师函只是金店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听到律师的话,刘女士的心才稍微放下来,与此同时,她突然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金店会知道她的地址,明明当初购买金饰的时候,她只留下了姓名和电话。

那么,金店又是从何处获取到刘女士的地址呢?这时她想到了前几天接到的一个电话。

据刘女士所说,买完黄金之后,她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自称是快递,需要刘女士提供地址,刘女士当时有点疑惑,但还是把自己家的地址给了对方。

可是等了很久,她都没有收到快递,反而在几天后收到了这一份律师函,所以她怀疑,这个电话就是金店的负责人所打。

为了了解情况,记者陪着刘女士一起赶到金店,面对刘女士提出的疑问,店员表示他们金店的每天报价都由总公司规定,不可能会报错,至于其他事情,他们并不了解。

随后,店员提供了金店经理的电话,而这个电话跟刘女士之前接到的快递电话,竟然一模一样,事情到这里也就清楚了,确实是金店老板看金价涨了,心里后悔,才会唱这么一出戏。

刘女士十分生气,她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金店老板非法获取她地址一事,至于金店的律师函,如果金店执意要打官司,她也会奉陪到底。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首先,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存在不当得利时,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返还。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看获利有没有法律根据,刘女士认为,自己是通过合同正常取得黄金,而金店经理则认为,交易时存在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经过核实,金店不存在报价错误,也就没有任何误解。

因此,刘女士获得黄金合理合法,金价上涨是她的合法投资收益。

其次,经理私自获取刘女士地址,侵害了她的个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谓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金店经理非法获取刘女士住址,已经侵害她的个人信息,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

最后,经理的行为,还涉嫌诈骗或敲诈勒索。

经理虚构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刘女士返还黄金,实际上是以近10万元的差价为目标,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具体要看刘女士当时的心理状态。

如果刘女士十分害怕,则可能是敲诈勒索,如果只是出于信任,则可能构成诈骗,但无论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10万元都属于数额巨大,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即便金店经理没有得手,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但仍要受到刑事追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店经理的行为,无疑是自掘坟墓,不仅损害店里声誉,自己还涉嫌违法犯罪,实在得不偿失!对此,你怎么看?